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_共10篇完整篇.doc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_共10篇范文一: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91213(颁布时间)19900201(实施时间)19940701(失效时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四章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人口计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五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
禁止非婚生育。
提倡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女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六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六)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残疾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篇一(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
法
一、总则
为了引导农村家庭科学合理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家庭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1. 实行一孩制的家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未违反生育政策的;
2. 计划生育合格证齐全,未弃婴、弃胎的;
3. 生育率和计划生育率指标优秀,未逾期生育的。
三、奖励内容
1. 对符合要求的家庭,每年按照生育人口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2. 对符合要求的家庭,每年免费提供生育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
3. 对符合要求的家庭,优先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四、资金来源
1.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财政拨款;
2. 鼓励社会各界捐款支持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
五、责任部门
1. 地方计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2. 各级农村工作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奖励对象的核对和审查工作;
3. 相关部门对奖励扶助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监督与评估
1. 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对奖励对象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奖励
发放;
3. 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制度。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即
可修改。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1.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旨在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控制人口数量。
The family planning family reward and support policy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aims to encourage eligible families to control population growth.2.符合条件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将获得一定的奖励扶助资金。
Eligible families meeting the policy requirements will receive a certain amount of reward and support funds.3.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可以用于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
The family reward and support funds can be used for children's education, healthcare, and other aspects.4.家庭获得奖励扶助资金后,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Families should use the reward and support fun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hould not divert it for other purposes.5.政府将定期审核享受奖励扶助资金的家庭的资格,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和透明。
The government will regularly review the eligibility of families receiving reward and support funds to ensure the fair and transpa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6.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还包括生育奖励和节育奖励两大方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条件1. 嘿,乡亲们!想知道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申请条件不?这可关系到咱的切身利益呢。
就像种庄稼,符合条件就能收获奖励这颗“大果实”。
第一啊,要是您和您老伴儿只生了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孩,这就有点符合那味儿了。
我村的老李家,就一个儿子,这就可能符合这个条件的开头啦。
2. 咱接着唠,年龄也很关键呢。
您得年满60周岁,这就好比树长到了一定年头,该享受点特殊待遇了。
隔壁村的王大爷,一直遵守计划生育,今年刚满60,就琢磨着这个奖励扶助的事儿呢。
3. 还有啊,您得是农村户口,这就像鱼儿离不开水,咱这奖励扶助就是给咱农村人的福利。
我有个远房亲戚在农村,他就盼着能满足条件拿这个奖励呢,毕竟他一直守着农村的地,是地地道道的农村户口。
4. 您可别觉得这事儿复杂,再强调一下,只生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孩很重要哦。
这就像走一条规定好的路,按照这个生育情况走,才可能走向奖励扶助的大门。
像村东头的张大婶,两个闺女,现在就有资格去申请看看。
5. 这个奖励扶助啊,是给那些遵守计划生育的人的。
如果您曾经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那就像走错了方向,可就不符合条件喽。
咱村以前有个人,超生了,就知道自己肯定和这个奖励无缘了。
6. 再说说这个年龄60周岁的事儿。
您想想,辛苦了一辈子,到了这个年纪,要是能拿到这个奖励,就像冬天里有了暖炉一样舒服。
我奶奶就符合年龄条件,她也只生了我爸一个儿子,正准备申请呢。
7. 咱农村户口这个条件,是根基。
就好比房子的地基,没有这个地基,啥都建不起来。
我邻居赵大叔,一直担心自己户口有点小问题会不会影响申请,毕竟他真的很希望能拿到这个奖励。
8. 乡亲们,您要是符合只生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还是农村户口这几个条件,就像手里握着一把通向福利的钥匙。
我表哥他们村有个大叔,全符合,申请后可高兴了,感觉自己这么多年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没白守。
9. 您可别小看这个奖励扶助,这对咱农村家庭来说,可能就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呢。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黑人口发〔2008〕59号)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以及国家对这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目的及基本原则(一)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意义和目的特别扶助制度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特别的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籍,有利于形成鲜明的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可以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审核。
制定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并对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进行逐级审核,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并落实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制度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资金发放公开、监督办法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通过委托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鼓励计划生育并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生
育权利。
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以下是可能的奖励扶助政策:
1.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
例如,对于二孩生育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2.生育扶助:对于贫困家庭,可以提供一定的生育扶助,包括分娩补贴、新生儿补奖、婴幼儿医疗补助等等。
3.家庭扶持:对于生育多胎、残疾儿等特殊家庭,可以提供家庭扶持,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4.教育资助:对于生育后子女入学困难的家庭,提供教育资助,帮助
其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5.生育保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生育保险,帮助其应对生
育和子女抚养期间的财务压力。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可以通过多种
渠道提供,旨在鼓励计划生育、缓解贫困家庭压力、保障子女教育等。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在⼆胎政策之前我国⼀直实⾏的是计划⽣育,计划⽣育就是有计划的⽣育优质宝宝。
对此,国家对计划⽣育还有⼀定的扶助政策。
那么,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村部分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在1963年1⽉1⽇以后出⽣,领取《独⽣⼦⼥⽗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1)只⽣育⼀个孩⼦的夫妻;(2)未⽣育⽽依法只收养⼀个孩⼦的夫妻;(3)符合我省⽣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育了两个孩⼦,其中⼀个孩⼦在未⽣育前死亡,之后不再⽣育或收养孩⼦的夫妻。
只⽣育⼀个孩⼦且孩⼦已死亡⽽⼜未再⽣育或收养孩⼦的农村家庭,在⼥⽅未满49周岁男⽅已满50周岁时,男⽅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年满49周岁,双⽅转⼊“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标准:按每⼈每⽉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育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中独⽣⼦⼥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49周岁;(2)只⽣育⼀个⼦⼥或合法收养⼀个⼦⼥;(3)⼦⼥在1963年1⽉1⽇以后出⽣;(4)已经领取《独⽣⼦⼥⽗母光荣证》;(5)现⽆存活⼦⼥或独⽣⼦⼥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死亡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500元的标准发放;独⽣⼦⼥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育⼿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施⾏了计划⽣育⼿术,按国家⼈⼝计⽣委2011年《计划⽣育⼿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1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2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300元的扶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黑政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0〕2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一)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充分体现。
计划生育家庭牺牲个人利益,自觉响应党的号召,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计划生育家庭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给予必要的奖励和补偿,是党和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措施。
(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具有积极的利益引导作用。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人口计生政策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不到位问题越来越突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困难。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促进我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关注和改善民生,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问题。
二、全面履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责任(四)大力推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兑现。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自2010年起,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兑现率要达到100%,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对职工的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五]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 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旗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谢谢大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两个女孩、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现存两个女孩的家庭, 女方年龄45周岁以上采
取长效节育措施,45周岁以下采取绝育手术。 再婚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手术。
三、不能做为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况
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户 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户口的 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 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1200元,伤残家庭每年每人960 元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并持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自愿不再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 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认 证》
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公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一、家庭符合条件
1、家庭必须是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中央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
规定。
3、家庭必须是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贫困线标准。
5、家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受影响实施计划生育。
二、奖励扶助方法
1、财政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家庭从政府财政预算分配一
定的财政支出,用于给家庭提供生育扶助和生活扶助。
2、物质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可以提供家庭配套物质
条件,如家庭家电、低端家具、布艺、家用电器等,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4、教育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免费书籍、免费
学习辅导班和免费入学考试等,帮助子女更好的接受教育。
5、卫生保健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家庭健康管
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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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它条件为前提。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1、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规定。
但是户籍所在地在乡村或者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的机关、
事业单位招聘雇佣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它有相对固定职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居民,地方农、牧、渔业场职工不按农村居民对待。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确认。
(二)关于“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的农民夫妻。
2、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197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龙革发[1973]219号)。
3、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月30日间生育子女行为符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黑革[1979]263号)。
4、奖励扶助对象在1983年1月31日至1990年1月31日间的生育行为符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黑发[1983]10号)。
5、奖励扶助对象在1990年2月1日以后生育行为符合当进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
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现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005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