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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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交易中心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交易全过程的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更好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为建设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创造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专用档案室,存放招标投标档案。
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投标档案。
二、招标投标档案应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档案室,与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于档案室。
四、工程项目在开标结束后,经办人按照招投标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齐全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存放于档案室统一保管。
五、招标投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档案材料目录;
2、招标情况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
3、招标项目的前期资料,包括企业章程(邀请招标)、
计划批文、投资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工作联系单等;
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协议);
5、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备案表;
6、投标报名表和汇总登记表;
7、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
10、中标人标书,包括技术标、商务标等;
11、中标通知书;
12、招标项目合同副本;
13、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六、定期、按时移交档案资料。
凡列入招投标台帐的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投标档案移交至档案室。
移交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移交上季度的招标投标档案,逾期未交档案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未列入招投标台帐的档案资料,档案室不予接收。
七、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对照档案目录逐一核实,并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持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
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档案室暂不接收,由经办人负责保存至资料齐全后再移交归档。
八、招标投标档案应该真实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书写时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九、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领导审批、登记手续,填写“招投标档案查阅审批单”(附件2)。
查、借阅档案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妥善使用,确保完整无损,不准私自转借、复印、抄录、圈注、涂改、拆卷、抽页、销毁,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阅后立即归档。
十、工程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需借阅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附件3),借阅的档案必须当日归还。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过建管局办公室批准,方可查阅。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情况报告目录
交卷人:收卷人:
附件2: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投标档案(查)借阅审批单
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投标档案查询、借阅审批单
附件3:档案借阅登记表
(仅适用于工程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招投标档案材料目录
项目名称:
招标人:
公告号:
开标时间:年月日
交卷人:收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