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物价局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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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物价局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工作规程(试行)

宿价办(2007)64号

2007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省政府《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省物价局《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本…2007‟147号)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苏价本…2007‟148号)及《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试行)》(苏价本…2007‟2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价格成本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负责实施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分工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实施上级价格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部门请求的成本监审工作;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的定期监审工作;市队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中授权市、县(区)级价格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项目;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定价项目;制

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经局领导同意批准,可实施成本监审。

第四条成本监审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定调价成本监审程序:

1、交办成本监审项目。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管理的定调价项目,相关业务处(科)室接到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后,填写《成本监审审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后与定调价建议和相关成本材料一并交成本机构办理。

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⑴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⑵近3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⑶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⑷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⑸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⑹其他与成本相关的文件。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初审成本材料。成本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审核成本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和权

责发生制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审核:⑴经营者记录的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⑵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价格成本管理等规定;⑶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⑷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成本机构应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限期补正或改正。凡经营者不能按要求补充提供成本资料的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机构可不予实施或终止成本监审。

3、发出监审通知。成本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的,应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对象、监审商品或服务具体项目名称、监审工作组人员、实施日期及要求等。

4、审核经营成本。成本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对不合理成本因素及数据的调整、增减。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⑵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⑶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⑷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5、反馈监审意见。成本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内容包括: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依据及理由、调整金额等内容。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成本机构书面提出复审申请。成本机构在接到生产经营者的复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论。

6、核算定价成本。成本机构遵照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以经审核的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确定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7、提交监审报告。成本机构根据成本审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形成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成本监审项目;⑵成本监审依据;⑶成本监审程序;⑷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⑸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⑹经营者成本核定表;⑺定价成本;⑻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市(县、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专用章”或“**市(县、区)价格成本机构”机构章。

(二)定期监审程序:

1、发出监审通知。成本机构根据相关商品或服务成本

定期监审制度规定,拟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在成本填报、审核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填报成本资料内容、监审工作组人员、实施日期等。

2、初审上报材料、审核经营成本、反馈监审意见、核算定价成本和提交监审报告,同定调价成本监审程序第2和4至7项内容。

第五条成本机构应当建立成本监审工作档案。

定调价监审项目卷宗的必备文书包括: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定调价监审备案登记表;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意见书送达回证;集体审议意见;成本核定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等。

定期监审项目的卷宗的必备文书包括: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意见书送达回证;成本核定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社会平均成本分析报告等。

第六条成本监审应遵守下列工作要求:

1、成本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在实施成本监审时,监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出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

对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人员参加成本监审工作。

2、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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