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洗选焦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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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洗选焦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号】乌海政发〔2008〕61号

【效力属性】有效

内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洗选焦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推动我市煤炭洗选焦化持续、稳定、健康、安全、环保、高效发展,提升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条,打造自治区西部煤焦化产业基地,特制定我市煤炭洗选焦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煤炭开采洗选焦化产业执行标准

(一)煤炭开采执行标准

1、坚持“科技兴安”和“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

2、提高煤炭资源深加工、就地转化率和综合水平,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延深产业链。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国有重点煤矿0.1人以内,地方煤矿0.5人以内。

3、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单井保留和整合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全市保留矿井总数控制在58处以内(其中国有重点10处,地方煤矿48处)。除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点项目配套的煤矿以外,原则上不再新批煤矿建设项目。全市原煤生产稳定在3000万吨/年左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500万吨/年,地方煤矿1500万吨/年。严格控制原煤外销和火力发电厂直接燃用原煤。

4、加快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稳步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保留矿井基本建成本质安全型矿井。2008年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的煤矿8处(国有重点7处全部达到一级,地方一处);二级标准的煤矿5处,经竣工验收移交生产的矿井当年全部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5、工艺与装备。

推广使用更先进的采掘设备和开采工艺,提高煤矿综合机械化水平。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60万吨/年的矿井以高档普采工艺为主,生产规模6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到2010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保留矿井全部实现市、区、矿三级联网集中监控,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今年底前井工矿井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6、工作面支护及回采率目标。

大力推进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造,提高资源回采率。限期淘汰木支护和摩擦支柱支护,推进单体液压支柱改革。到“十一五”期末,井工开采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矿井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露天煤矿要严格规范剥采工艺,严格执行《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采区资源回采率达到90%以上。

7、依托资源优势发展清洁能源生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煤层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煤层气(煤层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煤层气资源赋存条件和可利用价值(预计可供抽采利用的煤层气资源储量在80亿米 3以上,主要分布在桌子山煤田的卡布其矿区和乌达煤田的黄白茨井田、五虎山井田),在目前乌达矿业公司的黄白茨煤矿和五虎山煤矿已建成的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基础上,在卡布其矿区两个地方煤矿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和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

8、环保与清洁生产。

大力开展矿区生产、生活区域及“三废”治理,把基础好、规模大的煤矿,率先建成花园式矿山,使煤矿的硬化、美化、亮化、绿化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向各矿推广。

9、煤炭产品质量。

推进原煤矸石产品在井(坑)内分选,减少煤矸石外排和运输,提高商品煤质量,降低含矸率。

(二)洗煤行业执行标准

1、2008年年底前关闭取缔入洗能力60万吨/年以下洗煤厂。

2、新建、改扩建洗煤厂规模不得低于160万吨/年,洗煤工艺以重介为主导工艺。

3、全市入洗能力控制在6000万吨/年。

4、洗煤企业布局。

严格控制单独建设洗煤厂项目。优先支持和鼓励延伸产业链项目配套建设洗煤厂。

符合建设洗煤厂条件的坑口、矿区优先建设洗煤厂。海南和骆驼山地区为洗煤项目建设的主要地区。

5、产品质量。

新建或改扩建洗煤厂,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标标准规定。

6、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

新建和改扩建洗煤厂必须全部实现以重介为主的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有可行的利用措施。对相对集中的洗煤厂,必须联合配套建设煤矸石砖厂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场区建设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项目设计必须对厂区的环境改善进行有效治理,使项目的节能、节水、防尘、厂区美化实现“三同时”。

(三)焦化项目执行比国家发改委76号令《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更严格的准入要求

1、生产企业布局。

(1)新建焦化项目要进工业园区,必须符合我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2)进入园区的焦化项目必须在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下,统一安排化产回收、废水处理等生产布局。

2、工艺与装备。

新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指标有:

(1)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5.5米以上,年生产能力96万吨以上,鼓励发展捣固焦。

(2)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8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必须采用加氢精制工艺。

(3)节能工艺与设施

A、新建焦炉,鼓励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B、新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C、新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4)环保工艺与设施

A、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要在主体设备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B、废水生化处理工艺与装备及洗选煤设备要先进可靠,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竣工投产,连续运行。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要有足够的废水事故处理备用储槽,做到不达标废水不外排。焦化废水经处理后做到内部循环使用。

3、原则上不再新批焦化项目,对未动工、手续不齐及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已批项目,原则上不予动工。全市焦化能力应与原煤生产能力、洗煤生产能力相适应。

4、主要产品质量。

(1)焦炭

新建焦炉生产的冶金焦要达到市场所需求的焦炭标准。

(2)焦炉煤气

A、城市民用煤气

焦化企业生产的城市民用煤气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气产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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