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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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
处罚和证据规格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 :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 :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 :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 起哄闹事 , 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 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 二 ) 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
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结伙斗殴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 6 )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 7 )各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8 )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 :鉴定结论:对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
6 :作案工具、凶器: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 :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案件
( 一 ) 概念与特征:
侮辱妇女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用流氓污秽的语言、动作、实物侵害妇女的身体或人格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妇女。
( 二 ) 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三 ) 证据规格 :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