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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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规范低空空域管理, 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 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 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 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 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 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 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 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
依据, 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 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 含) 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 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 并根
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 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 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情况, 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 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险区; 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 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
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 4.终端( 进近) 管制区; 5.军用和民
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 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
带的军用机场, 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 沿跑道中心线方向, 两端各25千米, 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 ; 6.其它需要重点保护地区。
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划设在下列区域: 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 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 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 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 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 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
20公里范围内, 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 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 必须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 交叉区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提供服务单位及具体联系方式等要素; 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代号、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 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划设, 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批准; 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 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 飞行管制区间的, 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 通报民航管理部门, 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