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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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

答: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2.《办法》中的共用部位是指哪些部位?

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3.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什么?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满足什么条件的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答: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5.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缴交,交多少?

答:一是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1)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

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

缴存。(2)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二是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1)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2)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

6.我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是多少?

答:(1)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2)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7.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的?其收益呢?

答: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子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8.遇到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时,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咨询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或遇到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时,可以向市监管办政策法规科及其分支机构咨询。市监管办咨询电话是86279199。

9.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何时缴存?

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10.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1.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需要续筹?如何续筹?

问: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1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什么?

答: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13.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了,如何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答: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1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1)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6)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涉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中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再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从单列帐中列支一部分,其余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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