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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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重庆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
第三条责任与权限
(一)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此规则的解释权归总经办。
第三章运营程序
第四条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四)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五)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
以上奖励公司在年终根据员工表现予以年终奖的形式奖励。
第五条处罚
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第六条处罚细则
(一)出勤:
1、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扣10元/次,30分钟内扣30元/次,1小时内50元/次,超过一小时视为旷工。(此项以总经办考勤为准,项目人员按公司微信群或项目考勤规定考核)
2、旷工:旷工一天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20%,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扣罚当月绩效工资。项目人员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病事假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病假期间提供医疗证明的按每天基本工资的70%发放,若不能提供医疗证明则按事假计算,不予计发病假工资)。
4、临时外出办事人员以微信群考核出勤情况,未按时传图片的扣20元/次。
5、会议出勤:按规定应出勤的会议,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次,30分钟内扣30元/次,迟到30分钟以上属旷会,旷会每次扣50元。会议除公司外派外出办事以外,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请假的按50元/次扣罚。
(二)工作任务:
1、严格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各部门不定时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部门会议并交会议纪要到总经办,若未召开的部门负责人扣罚50元/次。
2、不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扣罚绩效工资50元/次(按任务计划单考核)。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区分情节给予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50%--100%。
3、工作期间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而影响工作的,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20%,严重影响工作的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50%,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降职降薪、直至开除;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而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设备损坏事故的;玩忽职守,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强令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区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负全部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的处罚;负主要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8%的处罚;负同等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6%的处罚;负次要责任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4%的处罚。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恶劣,无悔过态度的予以开除处分。
5、造价部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司的任务全部门扣罚当月绩效的20%---50%,对材料的审批期限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否则处罚100元/次。材设部必须做到"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较高产品,不能以权谋私,如被发现有损公肥私之举,除没收非法所得以外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及对公司造成损失程度处以500元以上罚款乃至开除。经营部对招标文件、图纸研究不透、其他因个人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及出现原则性错误,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同时从事个体经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在工作岗位上打架斗殴,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本人月绩效工资20%;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程度处以经济损失的5%--20%的处罚。
8、不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生产、经营或其它管理工作中属保密范围的项目、数据、图表,以及泄露保密范围内的文件、会议等有关信息的,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依法赔偿损失,公司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9、侵占、故意损害公司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1)以侵吞、骗取、欺诈、胁迫或其它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照价赔偿公司损失的同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50%—100%,金额未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的,同时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金额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但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视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等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非法占
有公司财物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私自变卖公司财物,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开除,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10、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员工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由总经办整理装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
注:本试行条例试行期一个月,自2014年9月6日-----2014年10月5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