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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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例]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例]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例]第一篇: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设计规范》(gb50846-2012)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简称信通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嘉峪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工信委)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旅游局、市共建办、嘉峪关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通信设施原则上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化、防洪等)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防以及旅游区、文化、体育、教育等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与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或预留基站建设空间或站址资源。

第六条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本市信通管线、基站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信通管线、基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工作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指标(一)共建率共建率即共建设施占新建设施的比例。

其中共建设施指企业考核期内参与共建的设施,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两部分;新建设施指企业参与共建和自己独立建设的设施总量,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和自建自用三部分。

(二)共享率共享率即共享已有设施占共享需求的比例。

其中共享已有设施指在考核期内提供给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的已有设施。

共享需求指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在考核期内向被考核企业提出共享已有设施申请的数量。

同一设施提供给其他两家使用时,按满足2次需求计算。

已有设施指被考核企业自有产权的已建设完工或投入使用的设施(如共有设施则指该设施的自有产权部分)。

通过共建方式实现的共享,不计入共享已有设施。

(三)特殊考虑因素为鼓励企业为未来共享预留资源,进一步体现共建共享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对于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无共建需求、被考核企业独立建设但自愿为其他企业预留了容量的设施,被考核企业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提供有关材料,承诺可供另两家中至少一家基础电信企业5年内进入使用,经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可登记后可作为共建设施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全国设施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32%、杆路5%、基站20%、传输线路6%;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l5%、杆路40%、基站23%、传输线路19%。

以上8项指标中如有未完成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25分进行减分。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思路及探讨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思路及探讨
• 需要再次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程序和基站电磁辐 射测试验收
第8页
通信铁塔安全
▪ 通信铁塔共享 ▪ 安全性
– 但如考虑共享铁塔,铁塔平台所需 支撑的天馈线数量将多于原设计时 考虑的天馈线数量。
– 通信铁塔如在超出原设计荷载作用 下,铁塔构件强度、稳定性及其基 础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通信铁塔进行 复核计算,来确定能否能够满足共 享需求或是确定能多大程度上实现 共享。
– 多系统共址后电磁 防护总体要求:划分 基站电磁污染区域及 操作章程,定义电磁 防护安全管理保障框 架,提出通用测量监 督方法;
铁塔安全
通信管道、杆路
– 通信工程铁塔安全 技术规范:工程铁塔 的结构设计安全、施 工安全和运行维护。
– 修订《通信管道设 计规范》;
– 修订《通信管道与 施工技术规范》
– 不同运营商的市场发展策略和网络扩容进程差异导致 其站址需求的差异;
共站址 不共站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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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规划差异
内部材料,注意保密
2G/3G协同 站址部署和站址数量
容量需求
• 2G/3G网络规 划和技术特性 大不相同;
• 现有2G站址不 能完全满足3G 建设需求
• 3G系统规划设 计要根据目标覆 盖区域、覆盖业 务和容量需求进 行网络规划和选 址
➢结合光缆寿命,综合考虑多家运营商需求,适当加大纤芯数供给。
➢加强对光纤型号的统一,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对G.652、G.655等应 有相对统一的应用策略、对G.656对G.657等新型光纤的应用有统一的规划。
➢对新建光缆干线,采用大芯数光缆,省际一级干线96芯,省内干线72芯, 具体纤芯需求可结合具体的地理经济因素,综合各运营商需求。

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业部联通〔201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为持续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继续促进共建共享工作数量上有提高、范围上有拓展、模式上有创新,实现共建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现提出2011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共建共享的考核工作(一)考核指标。

三家基础电信企业2011年全国基础设施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50%、杆路25%、基站40%、传输线路25%、管道20%、室内分布系统15%;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40%、杆路60%、基站40%、传输线路60%、管道25%、室内分布系统20%。

(二)奖惩办法。

上述12项考核指标中如有未完成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分进行减分,最高减1分。

如发现违反《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直接减分,在全国范围内累积违反3次,则减0.1分,并以此类推,最多减0.5分。

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将酌情研究处理。

另外,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对各集团公司及各省级企业的共建共享考核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可与相关管理手段相结合,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省共建共享目标和相关奖惩办法。

各集团公司应对其各省公司共建共享目标进行指导,促进各地区共建共享水平均衡发展和继续稳步提升。

二、关于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对于进入6类重点场所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TD网络建设、跨省干线光缆的建设,仍按照2010年实施意见中“关于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的各项要求执行。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2009731 95952

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意见(暂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管道、杆路;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管道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江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电信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通信管理局、省专用通信局、各电信运营企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部领导小组的决策,提出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和原则,协调有关纠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

(二)成立省和11个设区市两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或市协调机构)。

省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指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由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各指派1名专职人员组成;11个设区市协调机构负责人由省通信管理局选聘1人担任,各设区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共建共享部门及人员协助、参与其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部、省有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文件精神;检查共建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纠纷;对共建共享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备案;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及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认证;收集共建共享工作信息,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建立省、市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协助开展对企业共建共享工作的考核、查处。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各大电信运营商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服务的质量。

因此,为了推动电信基础设施的协同建设和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一套规范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更好的通信服务。

2.原则:a.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运营商在共建共享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得有任何歧视性。

b.互利共赢原则:通过共建共享,实现资源的互相补充和优势互补,推动共赢发展。

c.高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d.安全稳定原则:共建共享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确保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共建共享流程1.共建流程:a.方案提出:各运营商提出共建共享方案,包括设施类型、位置和规模等。

c.资金投入:各运营商按照共建比例投入相应的资金。

d.设施建设:共建设施按照方案进行建设,确保质量和进度。

e.竣工验收: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共享流程:a.共享需求:各运营商提出共享设施的需求,包括使用时间和范围等。

b.协商确定:各运营商协商确定共享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如使用费用和维护责任等。

c.协议签署:签署共享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共享的正常进行。

d.运营维护:各运营商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共享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e.故障处理:共享设施出现故障时,各运营商按照协议进行故障处理和修复。

四、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制:建立共建共享的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共建共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2.管理制度:制定共建共享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运营和维护行为。

3.处罚机制:对违反共建共享规定的运营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取消共享权限等。

共建共享“第三方模式”浮现

共建共享“第三方模式”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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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利润
初 验 成 为 了 四 川 省 推 进 电信 基 础 没 施 共 建 共


分 配 等 涉 及 经 营 的诸 多 具 体 因 素 并 不 宜 通 过 政 策
享 中 采 用 第 三 方 模 式建 设 完 工 的首 批 项 目
此 前的 2 0 0 9 年7 月

入 移 动 通 信 竞 争 则 给 业 界 带来 更 大 忧 虑 , 也 许我 们
基 站 站 房及 基 站 的 交 流 市 电引入 等 为 第三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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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建设 尤其 是 基 站 建 设面 临更 大 的重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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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移 动 和 中国 联 通 两 家 的通 信 基 站 铁 塔 比 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10〕99号2010年3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为加快铁路沿线通信网络建设、满足公用通信及铁路专用通信的需要,减少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有关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研究,共同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共建共享的原则。

各铁路相关单位、各基础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同)要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作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既有资源,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推进铁路沿线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二、共建共享的范围。

共建共享是指铁路相关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双方共同建设和共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具体范围包括:铁路沿线(包括铁路用地以及沿线车站、通信站、列车车厢等)内的管道(含地下管道、桥梁上管道及悬挂设施、隧道内管道或壁挂设施等)、通信杆路、光缆、电缆(含漏泄同轴电缆,以下同)、微波、通信铁塔、房屋(用于安装通信设备)、基站天面、电力、电源、防雷保护接地装置及其它通信设备等。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原则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中国移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情况介绍

中国移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情况介绍
– 12月10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中国电信、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等三家运营商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 作框架协议》。
– 中国移动已经向各省(区、市)公司印发了合作协议,并要求尽快完成省 级协议的签署工作。
▪ 中国移动将在工信部的统一协调下,积极与其他运营企业协商配合,
全面推进铁塔、杆路、管道、光缆等各项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工作。
第2页
主要内容 积极贯彻政府要求、全面推进共建共享 中国移动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第3页主Βιβλιοθήκη 工作进展情况▪ 10月9日第一时间转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 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 并要求各省公司做好落实工作。
▪ 公司内部成立领导小组,总部成立专门机构,各省 公司明确责任部门,为共建共享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 向各省公司总经理宣贯《通知》及工信部相关会议 精神,明确要求各省公司一把手挂帅,认真做好共 建共享工作。
第4页
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 合作框架协议的编制、签署和印发
– 按照工信部要求,中国移动成立商谈小组,积极配合开展合作框架协议的 编制工作。
▪ 已将共建共享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 认真开展共建共享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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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积极贯彻政府要求、全面推进共建共享 中国移动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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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 对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相关建议
– 全面开展各类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包括铁塔、杆路、管 道、光缆等各项内容。

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面临的困难与应对策略

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面临的困难与应对策略

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面临的困难与应对策略作者:李丽霞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27期【分类号】:F626;F224针对电信重组和新一轮网络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电信运营商对已有、待建中的设备进行共享、共建,以减少重复建设。

《通知》的出台正是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新一轮网络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发出的,这必将对整个通行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也陆续制订具体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但是在工业与信息化部的《通知》中,仅仅给出了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等,而没有在具体实施层面给出明确要求。

加上各省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这为各省通行管理局在制定具体实施细节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山区地形地貌复杂,使得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一、存在的技术问题及应对办法通信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共建共享条件,在具体事件上各运营商的说法可能不一,因而会导致共建共享的争议和纠纷。

比如在通信铁塔的共建共享上,铁塔的承重、各通信平台的水平隔离、垂直隔离条件,机房配电、油机蓄电池支持能力,常常是争议的焦点。

遇到此类问题时,可由争议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或由省级共建共享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评价报告,对是否可以共建共享提出建议。

对于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共建共享;对于经过技术改造具备共享条件的,应进行技术改造后进行共享,技术改造费用由提出共享方承担。

为进一步创造共建共享的条件,省级共建共享管理办公室应委托第三方,就共建的基础设施,如铁塔、杆路、机房等制订相应的设计建设规范,以使得新建设施符合共享的技术条件。

在制订铁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电信技术的发展对电信基础设施的要求。

二、共建共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各运营商普遍关心的问题,不过在三大电信运营商签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后,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这仅仅是运营商之间的协议,一旦协商不成,仍需一个第三方的仲裁机构,因此,由各省通信管理局牵头成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办公室,吸收三大电信运营商及社会相关部门参加,统一管理本省内的共建共享,其主要职能如下:a.制定共建共享相关制度、考核办法等。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条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

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

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第二章基本内容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共建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

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

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

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共享流程按广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

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过程中,由于高昂的建设成本、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建共享已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一、共建共享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在过去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各家运营商都要独立部署自己的基站、光缆等设施,导致了很多冗余的现象。

共建共享的理念则是通过多个运营商共同投资建设同一设施,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用,从而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共建共享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破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共建共享也能够避免建设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竞争,有利于整个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1.加强政府引导,推动共建共享。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并引导运营商共建共享基础设施。

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管和指导,保障共建共享的顺利实施。

2.鼓励运营商合作,推动资源共享。

运营商之间应该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实现共建共享的目标。

还可以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提高网络覆盖范围和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水平。

3.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共建共享。

各方应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制定共建共享的方案和规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共建共享机制的有效运行。

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解决共建共享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4.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共建共享效率。

运营商应该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共建共享的效率和可行性。

通过引入新技术和新设备,实现资源共享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运营效益。

5.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共建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各方应该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布局基础设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王志 Jan.12, 2015
工信部和国资委在 2014 年 12 月末向各地通管局、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 发文—“关于 2015 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引起很大关注, 特别是火速成立的铁塔公司更加引人关注。以下从几个方面尝试解读:
一、 发文给予了铁塔公司应有的地位 1、 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小组/办公室,省级共建共 享协调机构,拥有与三大运营商谈判的平等地位。 2、 重申了铁塔公司的职责:“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 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 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3、 对铁塔公司的期盼:“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 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等等。 二、 传输杆路、管道、光纤入户、宽带改造建设的要求 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共建共享要求、程序、标准执行,并未直接涉及 铁塔公司,但不等于以后也不涉及。 三、 考核办法 1、 处罚规定使省级协调机构成为桥头堡,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 设的视为违规,将被处罚。 2、 在处罚力度方面无法与 2003 年破坏互联互通相比。当然那时也确实 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运营商之间互刨对方的光缆等等。逼得信产部威胁 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 2005 年推出了新版《电信法》草案。 3、 考核指标明确是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同时出现“共享率”和“共建 率”2 个词,如何理解呢?对于“共享率”的理解应该是指存量的杆路、管道、室 分系统与其他运营商共享;“共建率”则是指新建应联合建设的比率。
但共建共享方是否包括“铁塔公司”呢?从全文的用词来开,三家基础电信 企业是指原有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因此,至少可以确定在 2015 年铁塔公司是不会染指传输杆路、管道等内容的。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指不同电信运营商共同利用同一基础
设施,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模式。


实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实施意见:
1. 法律政策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电信基
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管理办法、准入条件、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保障各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2. 技术标准层面,建立统一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标准,包括网络架构、设备规范、接口标准等,以确保共享设施的互通互
联和兼容性,提高网络整体运行效率。

3. 建设运营层面,建立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包括共享网络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监管等环节,明确各
方责任,确保共享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 利益分配层面,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各运营
商在共享基础设施上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共享设施的建设和运
营成本,激励各方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5. 安全保障层面,加强共享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信
息安全、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保障共享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总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需要在法律政策、技术标准、建
设运营、利益分配和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规划,以推动电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电监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办〔2009〕26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供电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

为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电网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保障通信设施的电力供应,并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供电服务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

二、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但应将有关租赁等情况报当地电网企业备案。

三、对基础电信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铁塔、杆路、机房以及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用电,基础电信企业可统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统一结算电费,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负责企业应落实有关用电设备用户侧安全用电和设备维护责任。

四、基础电信企业在共建共享需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电网企业在办理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时限等方面应符合电监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五、基础电信企业在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六、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应根据电信基础设施重要程度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安全规范使用;电网企业应根据电信基础设施重要程度提供供电电源保障,并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建规[2015]132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5.09.08【实施日期】2015.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大力推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信息通信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通信光缆、机房、基站、铁塔、管道线路(以下简称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是城乡规划法、电信条例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的客观需要。

但从目前情况看,无线通信基站、宽带网络设施等规划不完善,选址难、建设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光纤到户”还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城市信息通信网络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态,保障“互联网+”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信部规[2005]330号作者:信息产业部日期:05-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了规范电信建设活动,合理配臵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以及驻地网建设等有关问题制定以下管理措施,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

关于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建设问题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

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和程序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电信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各方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电信管理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的2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通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其召集各参建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商定建设维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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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
来源:工信部网站
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筹备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针对当前电信重组和即将启动的新一轮网络建设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

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

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组后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下同)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国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简称省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

省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三、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

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四、考核机制
(一)处罚
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

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要立即转发本意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明确考核办法,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企业集团间要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原则。

省(区、市)公司间也要进一步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

(二)争端解决机制。

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领导小组裁定。

(三)价格确定原则。

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维护协议。

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和责任,具体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对基础电信企业开放,以利于企业间开展共建共享,同时也对企业以往报送信息进行验证。

(六)其他鼓励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有关说明
(一)本通知有关要求。

(二)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
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

各省协调机构可按基站覆盖范围、城乡情况、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有关要求适用于境内(不含港澳台)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展之路做出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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