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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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摊基本原则
1、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2、对同一项目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土地成本是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的。
3、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鄂地税发〔2013〕44号五、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计算分摊问题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原则上应按分期开发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占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
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南地税发〔2008〕221号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6号)第五点规定,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划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核算其增值额。在计算上述混合核算的项目时,对其成本费用,应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三大类别,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作为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鄂地税发〔2013〕44号八、关于单栋建筑物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成本扣除问题
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成本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金额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新疆地税2014年1号公告:
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