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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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172号,xx年5月30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置换”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原票”)向我行作质押,由我行按照原票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新票”)的业务。

第三条用以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限于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承兑的票据,上述范围以外的银行承兑汇票,须报总行授信部审批。

第二章“票据置换”基本规定

第四条适用对象:票据结算量较大,票据结算较为频繁且对资金使用效率要求较高,财务费用较敏感的企业。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必须在我行有一定的结算往来,资金往来正常,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

(三)申请人与原票出票人或申请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且原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四)申请人内部管理及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优良,无不良信贷记录,具有按时支付票据金额的资金来源与能力;

(五)申请人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与新票收款人的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并在商品交易合同中注明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第六条“票据置换”主要是为满足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为申请人提供支付交易结算的融资便利,因此在办理该业务时应加强交易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避免申请人出于纯融资的目的办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开立新票金额。开立的新票金额应小于原票金额,且单张新票票面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及本行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额度。

第八条新票到期日应早于或等于原票到期日,新票票据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质押率

票据置换业务质押率最高为95%,质押率=新票金额/原票金额×100%

第十条“票据置换”授信授权权限

票据置换业务不占用我行承兑汇票敞口规模,由各分支机构按低风险业务授信授权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票据置换”业务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按新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二)对原票按30元/笔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费;

(三)按次对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的客户收取200元/次置换费。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

票据置换业务原则上以原票作为质押物。

第十三条“票据置换”的金额配比管理

原票金额大于所开立的新票金额总和的,大于部分不允许后续增开或补开新票据。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必须如实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1),并向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和地税)、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与原票出票人或申请人前手有关商品、劳务真实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原票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申请人直接前手间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和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原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三)申请人与新票供货商的商品交易合同或有关货物发运单据;

(四)申请人上年度和当前期财务报表;

(五)原票票据;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经办行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指定客户经理对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贸易背景及其他资料进行真实性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二)提交的有关原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是否确已履行;

(三)申请人是否为原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

(四)核实新票项下的交易是否属于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即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非真实或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审查交易合同涉及的商品交易是否足值、支付标的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范围。

第十六条经办客户经理审查通过后,需填写一式二份《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附件2),连同原票送会计部门,其中一份会计部门留存,一份经会计部门签署查询内容和结果后由信贷部门存档。

会计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对原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并对原票票据进行专门保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票据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

2、出票人、承兑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票据记载事项上,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四)票据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对质押的原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并将审核查询结果填

入《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反馈给信贷业务部门(附系统查复书打印件)。

为防范业务风险,对于金额较大的、需特别引起关注的原票,经办行应派人进行实地查询。

第十七条各经办行应按总行对该业务的授权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审批通过的,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件3)、《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票据置换业务质押清单》(附件4)。

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文本后,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与申请人至会计柜台办理质押背书。

第十八条会计部门应在抵质押物入库后为申请人购买及签发新票,并一次性收取“票据置换”项下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经办客户经理应对已承兑的新票视同贷款实施管理,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一)经办客户经理应在新票到期前十天,及时通知申请人筹措资金提前交足票款。申请人于新票到期日前交足票款的,经办行应将原票退还给申请人,票据质押解除。原票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二)申请人于新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我行有权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即可从申请人在我行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票款、利息和手续费。我行对申请人尚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发放垫款,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原票到期前15天,经办客户经理通知会计部门委托收款,会计部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先扣除垫款及相关费用,若有余额则转入申请人账户,不足部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若原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原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的,信贷部门应在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原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条经办行应加强票据“未用注销”的管理。由于“票据置换”业务存在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票据质押出票的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票据“未用注销”的管理。一对多(质押一张原票开立多张新票):除非未用注销所有开出票据,否则不能直接释放押品;多对一(质押多张原票开立一张新票):未用注销后即可释放所有对应押品;多对多(质押多张原票开立多张新票):除非未用注销票据的金额能够与质押票据的金额相对应,否则不能直接释放押品。对于上述不能直接释放押品的“未用注销”票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担保方式来实现,但要注意补签、改签或续签相应的法律文本,避免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票据置换业务档案管理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审查(审批)书

2.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

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

4.“票据置换”业务质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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