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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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长青煤矿文件

矿发[2011]5号

师宗县长青煤矿关于成立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设臵的通知

各股室、班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我矿“一通三防”符合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委研究决定成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陈保忠(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周华林(安全副矿长)

李章旭(通风股长)

李贵祥(机电副矿长)

组员:冯小生(安全员)、钱东刚(瓦检员)、严书芳(技术员)、严吉方(安全员)、严小国(安全员)

队伍成员:梁平(技术员、测风测尘工)、陆贵华(安全员)、冯老怀(安全员)、陆红平(电工、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陈小

永(主扇工)、严永岗(瓦检员)、李长生(通风维修班长)、徐谷生(通风维修班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井下气体检查

1、对矿井总回风气体进行每班检测,总会风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全矿停止工作。

2、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电动机或开关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不得少于3次,并坚持记录三对口,工作面瓦斯牌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记录本及瓦斯日报表必须填写真实一致并及时填写。

6、实行对口交接班,并交接清楚工作面情况,坚持超前打眼排放瓦斯制度,打眼时及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使瓦斯浓度在1%以下。

7、加强对井下盲巷的管理,对临时停工的巷道坚持不停风,确实需要停风时,则必须设臵栅栏,悬挂或其它措施,使之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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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杜绝火源

1、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井下使用电器必须具有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合格证,防爆开关或机电接口电缆与密封必须配套使用,密封严密压紧压板。未接线口必须用堵板封堵,螺栓、平垫、弹簧垫必须齐全,并压紧盖子,电缆与电缆连接必须使用接线盒并且密封圈与电缆直径相配备,密封严密,严禁线路中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电缆悬挂必须整齐,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各种防爆性能参数。

2、严格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

3、加强煤矿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三违现象,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安全为天,安全就是节约”的思想。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井下主要设备硐室和采区设备安装地点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

(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1、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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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班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专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系统业务管理负责人,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系统业务管理负责人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校完毕。

3、监控中心站必须配备专门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认真检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4、井下分站及其启动装臵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

5、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mm。

6、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瓦斯检查工以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7、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作业点或其它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同时实现“瓦斯检查员、便携仪挂点、悬挂瓦斯探头”的瓦斯三同时管理。

(五)、瓦斯排放

1、局扇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检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员配合进行。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超过3%时,按原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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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由瓦斯检查工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矿技术负责人,有矿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由矿专门排放瓦斯人员,控制风流(卸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并由矿专门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检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3、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限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臵警戒。

4、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技术负责人提出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长审查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六)、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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