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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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江苏2024拆迁计划书

江苏2024拆迁计划书

江苏2024拆迁计划书1. 引言拆迁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发展,对部分区域内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性的征收和拆除的行为。

拆迁工作是城市更新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一环。

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适应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江苏2024拆迁计划书,明确拆迁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为江苏省的城市发展提供支持。

2. 目标本拆迁计划的目标是在2024年前完成江苏省内指定区域的拆迁工作,为城市更新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支持。

具体目标为: - 彻底拆除指定区域内所有陈旧、危险和违法建筑,提升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

- 优化土地配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 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3. 计划3.1 区域划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发展规划,拆迁范围将包括指定城市区域内的老旧、危险、违法建筑以及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

3.2 拆迁调查在实施拆迁之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以及居民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 房屋结构和质量评估; - 居民迁出意愿和需求调查。

3.3 拆迁安置针对拆迁对象,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将考虑以下因素: - 居民的经济状况和能力; - 居民的迁出意愿和需求; - 安置区域的就业和服务设施资源等。

3.4 拆迁实施拆迁实施阶段将按照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进行操作。

拆迁单位将负责组织拆除工作,确保过程安全、有序。

同时,加强与拆迁对象的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

3.5 拆迁监督为保证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设立专门的拆迁监督机构,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接受拆迁对象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4. 实施方案4.1 拆迁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拆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拆迁工作,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贯彻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 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 加强与拆迁对象的沟通和协商;- 组织拆除、清理和回填工作; - 完成拆迁后的土地利用规划设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三)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铁道部、湖北省政府《关于湖北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铁计函[2004]734号)、《关于推进湖北省境内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铁计函[2005]475号)和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年第25期)精神,为做好支持我省境内铁路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支持铁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在我省投入铁路建设资金1000亿元以上,兴建一批铁路建设项目,新增铺轨里程2500多公里。

这批铁路项目的建成,将进一步提升我省铁路网络枢纽地位,对构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改善我省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加快中部地区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铁路建设沿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财政、交通、水利、城建、林业、公安、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支持铁路建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支铁办”),加强组织协调,搞好部门配合,努力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认真落实支持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一)征地拆迁工作1、征地拆迁的组织。

沿线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要求,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保证按工程进度提供建设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苏政办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现就我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布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分布的特点。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

电网工程建设所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补偿范围和标准(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电网建设涉及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林木、多年生经济林木、苗木、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严格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

当地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4.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对增强铁路发展可持续能力、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文件精神,推进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更大力度支持我省铁路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一)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

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形成铁路建设与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

沿线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三)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支持铁路运输和铁路资产管理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同时,推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0.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6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6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铁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重大部署,预计到2020年,全省铁路通车里程将达到4000公里左右,其中高铁2000公里左右,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压力巨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增强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铁路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为全省铁路安全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职责省铁路办会同安监部门承担全省铁路安全生产(不含铁路道口)监督工作,参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健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铁路建设项目市场化安全信用奖惩、准入机制;指导和督促市县铁路部门切实履行铁路建设安全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责。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铁路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铁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铁路用地范围内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应坚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在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方案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征收土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阳光征地,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信息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征地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系统因征地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到位、不规范而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省厅高度重视,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答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因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把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1•【字号】苏政办发[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2年7月21日关于“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的意见对于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7号)已作出规定。

因重新修改颁布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征地政策进行了多次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当调高征地补偿的定额补助标准。

由过去的每亩定额补助8000元(不分地类,下同)调整为每亩定额补助12000元。

为了减轻高速公路建设一次投入过大的压力,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高速公路开始建设时先付每亩8000元,剩下的每亩4000元在高速公路建成后两年内还清,并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市政府签订借款协议。

二、鉴于征地补偿标准每亩定额补助由8000元提高到12000元,将苏政发(2000)77号文件中的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经批准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助费、房屋拆迁费按标准的1.2倍执行”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经批准的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助费仍按每亩定额补助12000元标准予以补偿,房屋拆迁费按标准的1.2借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5【实施日期】2017.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5日附件: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全面改善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面貌,促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省政府决定于2017-2019年开展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航道、港口码头、铁路周边洁化绿化美化“五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9年,交通干线沿线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得到全面整治,违法设施(含广告)得到全面清理,综合环境得到全面提升,保洁水平达到全国领先;打造20000公里绿色廊道,新增绿化面积26770万平方米,交通干线沿线绿化总面积达到78275万平方米,成为展示“美丽江苏”形象的景观带和风景线。

(一)普通国省道。

用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率达到100%,建成用地外单侧宽度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的绿色通道,新增绿化面积19600万平方米,绿化总面积达到51200万平方米,完成1000公里出省通道绿化提升。

路面、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做到“八无”,即无堆积物和垃圾箱、无洗车点和修车铺、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无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设施、无违法非公路标志及广告、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我省境内铁路建设的支持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新建、扩建铁路项目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抢抓机遇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铁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

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建设,对于完善国家铁路网结构、改善我省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推动“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深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期,国家安排我省境内开工建设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武汉至西安客运专线汉十段、武汉至九江客运专线、郑州至万州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等一批铁路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抢抓国家加快推进中西部铁路发展的重大机遇,将加快铁路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我省境内铁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认真落实支持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一)征地拆迁组织协调。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支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铁路办)负责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省铁路办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单位分别与省国土资源厅及沿线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铁路建设单位和沿线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勘测定界、实物清点、补偿兑付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正>苏政办发[2009]4号2009年1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4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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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作体制。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和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领导下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的办法。

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省国土资源厅、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局及铁路建设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每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意见,组织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提出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需收回国有土地评估确认、验工计价和用地手续报批 (包括用地预审、耕地补充、资料审核、用地组卷等)等工作;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方案;参与企事业单位因征地拆迁而搬迁、停产、停业、安置过渡等补偿的协商和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铁路项目之间、与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间和项目内市州之间、县市区之间相互衔接、相对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商地方政府测算提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重点企业,在铁路建设和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网规模不断扩大,征地拆迁工作逐渐成为铁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国家和民众的切身利益,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城市拓展的需求,征地拆迁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不规范的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费用管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铁路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000字】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征地拆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中国铁路总公司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2. 探讨征地拆迁费用管理的制约因素和改进措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3. 探讨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挑战,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应对策略;4. 分析征地拆迁费用的管理情况,探讨费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优化路径;5. 探讨监督与评估机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1.3 研究意义征地拆迁工作是中国铁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保障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管理复杂,费用高昂,是铁路建设中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铁路总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并对其研究意义进行评述。

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能够提升铁路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规〔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我省铁路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征收)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全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和延续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39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参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新开工铁路项目建设征收包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铁路投融资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征收和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征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铁路建设,为全面推动我省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征收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我省投资的项目。

(一)征收包干范围。

1.征收土地(含安置用地)费用,必须交纳或发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2.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噪声敏感建筑物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影响的建(构)筑物〕的征收,安置用房的建设;3.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通信、信号、电力)迁改及“三改”(改路、改河、改渠)涉及的用地费用;4.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5.因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6.涉及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事项。

关于铁路项目征迁实行地方包干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铁路项目征迁实行地方包干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铁路项目征迁实行地方包干的实践与思考摘要:目前,铁路建设项目采用征迁包干形式正在全国逐步推广,对控制征迁造价具有一定的作用,对开展征迁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但在实践中征迁实际费用往往大大超过包干费用,给地方政府带来征迁困难。

本文剖析其中原因,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征迁包干能实现铁路方和地方政府共赢。

关键词:征迁;包干;结算;共赢1、征迁包干政策背景2014年4月12日,为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中铁总公司下发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对中铁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实行征迁包干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

文件提出了今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组织推行新模式,即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提出新开工的路地合资(作)铁路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使用。

文件主要对征迁包干的包干范围、费用估算、政策依据、职责分工、程序流程几方面发布了指导性的意见。

2、征迁费用结算方式2.1传统征迁费用结算方式传统的铁路建设征迁费用结算方式以概算为基础、以协商为途径、以审价为依据,推行按实结算的方法。

即征迁费用根据地方征迁标准,经项目业主、地方征迁负责部门、设计、审价单位共同确认后,按实际征迁量验工计价,并计入工程总决算。

其的特点是“按实结算”。

但按照该种方式,征迁实际费用基本都会超过项目概算,如途经我市的杭甬客专,最终征迁费用超概算达40亿元。

2.2征迁包干结算方式新推行的征迁包干政策以概算控制,结算不超过概算。

即设计单位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建设单位以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概算为上限,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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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苏政办发〔2016〕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我省新一轮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规范有序推进铁路项目建设,保证全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6号)以及《江苏省铁
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苏铁领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及以后新开工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包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铁路投融资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铁路建设,为全面推动我省新一轮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
征地拆迁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以我省投资为主的铁路项目。

(一)征地拆迁包干范围。

1.永久用地(含失地农民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安置用地的报批及征收;
2.地面、地下房屋及建构筑物(含噪声敏感建筑物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影响)的征收(搬迁),安置用房的建设;
3.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迁改及“三改”(改路、改河、改渠)涉及的用地费用;
4.压覆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及地质灾害处理;
5.因建设造成的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补偿);
6.涉及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事项。

(二)不完全列入征拆包干范围的事项(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时协商处理)。

1.综合开发用地暂不列入包干范围,由路地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涉及既有铁路不动产的征拆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包干;
3.临时用地(施工单位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料场等大型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便道)租用和复垦、以及“三改”涉及的改移工程费用、取弃土场的取土弃土和复垦等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包干;
4.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包干或由路地双方另行协商;
5.因国家、省级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范围及费用调整,由路地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政策标准
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不得因实施包干模式而降低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水平,严格预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

具体补偿政策标准如下:
(一)征、用地补偿标准。

1.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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