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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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
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20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18-07-26
实施日期:2018-07-26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 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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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具体包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12月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打击赌博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公众日益增加的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对于促消费、扩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据调查显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亟需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一、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人民银行总行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正式出台的规章制度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低,且相关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约束力不够强,监管效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主要表现为:1.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一是《办法》只针对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制定了备付金管理规定,但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备付金的监管内容、手段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监督出现真空。

二是在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在已出台的规章制度中未做出明确规定。

三是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侵占、挪用客户备付金、未按规定从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计提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等情况,仅对相关支付机构给予1~3万元的罚款,相对巨额沉淀资金的诱惑而言,罚款约束力较低。

2.注册资本的管理。

调查显示,部分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机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情况,若出借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则会影响其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而在目前出台的关于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注册资本出借方面的相关规定。

3.退市机构的管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对终止支付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规定,而对退市机构需履行的程序,以及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生侵害客户权益等问题时的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不利于解决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二00二年七月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人民银行承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任务的各级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及人员档案的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要求本行直接监管的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的10日内,将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的开户行名称、账户类别、账号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备案。

今后,凡开户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作变更说明和变更备案。

二、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要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信托执行经理人及财务、证券投资、代客理财、计算机管理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详细档案,并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备案。

档案中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国永久居留权证号码、港澳地区回乡证号码等内容。

档案内容变更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作变更备案。

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新调入关键部门的人员,应及时建立档案材料;原有人员离岗或离开本单位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

三、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报备资料实行保密管理。

在日常监管中,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所监管机构的账户、人员等变化情况,配合报备资料管理人,共同确保资料的时效性,能在需要时随时调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发布,自2010.9.1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发布,自2010.9.1起施行)

〔2010〕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28日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页脚内容1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2024年7月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和分工,依法对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辖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一节设立第四条《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与支付业务相关的制度文件。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良好的从业记录等。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支付结算、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者从事会计、经济、信息科技、法律工作3年以上。

(三)最近3年诚信记录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央行2号令细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央行2号令细则《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政策解读
明确非银行支 付机构的定义 和设立许可
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 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 件并严把准入关。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 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完善支付业务 规则
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 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 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 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 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 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断开其与商业银行直 接连接,督促大型支付平台企业支付业务整改,防范风险隐患,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一些支付 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 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政策解读
保护用户合法 权益
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 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 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台《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 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令)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提供资金划转、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支付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办法》主要涵盖了支付业务准入、支付结算、支付业务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支付业务准入《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关技术设施,并且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机构概况、股权结构、负责人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申请者的资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书。

三、支付结算《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

支付机构应当保证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资金划转过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划转结算业务的对接,并建立有效的风控措施,防范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支付机构还需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结算业务相关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报告。

四、支付业务安全《办法》对支付业务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业务的安全可靠。

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系统和技术设施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攻击。

同时,支付机构还需建立用户身份验证和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防范非法交易和资金洗钱等违法行为。

如发现支付风险和安全问题,支付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

五、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证经营⽀付业务整治⼯作的通知⽂号:银办发[2017]217号颁布⽇期:2017-11-13执⾏⽇期:2017-11-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融⼯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的决策部署在⽀付结算领域全⾯执⾏,主动防范系统性⽀付风险,严肃⽀付结算纪律,落实⽀付服务市场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问责,促进⽀付服务良性循环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融风险专项整治⼯作实施⽅案》(国办发〔2016〕21号⽂印发)和《⾮银⾏⽀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作实施⽅案》(银发〔2016〕112号⽂印发),⼈民银⾏决定在前期打击⽆证经营⽀付业务相关⼯作基础上进⼀步推进相关⼯作,以持证机构为重点检查对象,全⾯检查持证机构违规为⽆证经营⽀付业务机构(以下简称⽆证机构)提供⽀付清算服务的⾏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整治⼯作主要⽬标(⼀)切实加强⽆证机构整治,加⼤处罚⼒度,坚决切断⽆证机构的⽀付业务渠道,遏制⽀付服务市场乱象,整肃⽀付服务市场的违规⾏为。

(⼆)从严惩处违规为⽆证机构提供⽀付服务的市场主体,坚决整治严重⼲扰⽀付服务市场秩序的⾏为,规范⽀付业务活动,从根源上净化⽀付服务市场环境。

(三)持续强化⼈民银⾏⽀付结算监管⼯作,提⾼新形势下⽀付结算队伍的履职能⼒,培养敢于监管、勇于严管的监管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筑牢⽀付安全防线。

⼆、整治⼯作检查范围本次整治⼯作以持证机构为切⼊点,全⾯检查持证机构为⽆证机构#供⽀付清算服务的违规⾏为。

持证机构包括:(⼀)银⾏业⾦融机构。

(⼆)⾮银⾏⽀付机构(以下简称⽀付机构)。

(三)中国银联、农信银资⾦清算中⼼、城市商业银⾏资⾦清算中⼼。

(四)同城清算系统运营机构、⼩额⽀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中⼼运营机构。

三、整治⼯作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1.08•【文号】银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时效,防范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除增加支付业务类型和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外,应在变更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拟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参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确定支付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并进行相应的审查。

经审查,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符合规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总行审批。

总行收到支付机构的变更申请及材料、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审查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批复。

对于准予变更的,如涉及《支付业务许可证》要素变更,总行依法予以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支付机构拟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后,向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支付机构的换发申请及相关变更登记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应以行发文形式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1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1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1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7月20日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三条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支付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保持沟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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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02.12
•【文号】银办发[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2011年2月12日银办发[2011]3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行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支付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并落实责任。

该小组由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
责同志组成。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角度加强监管。

总行自2011年起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分支行年度考核内容。

二、依法行政,做好支付业务许可初审工作
(一)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工作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

审批程序中的格式文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用。

各分支机构对外公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实施。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行规范。

分支机构初审意见应按照《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4)完成并报送总行。

(二)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

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支付结算部门。

支付结算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分发给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

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请人的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报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

(三)突出重点,从严审查高风险业务。

各分支机构要本着鼓励创新、疏堵结合、强化监管、维护稳定的原则,重点对经营规模大、敏感度高、潜在风险大的已
登记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对其拟申请的支付业务,以其已开办的、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为主确定业务许可范围;对于其尚未开办的业务暂不予许可。

对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要从严审查把关。

(四)认真核查,高度关注申请人资金安全和经营风险。

各分支机构在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中,要重点关注申请人备付金安全、客户权益保障等问题。

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申请人,分支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关于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

凡是对申请人有关报表数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存在疑点的,一方面要尽可能通过现场核查等有效手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也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强化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和风险监管要求、依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五)全面审查,谨慎出具初审意见。

各分支机构要关注申请人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内容,重视社会监督,审慎处理公众反馈信息。

分支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应要求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接到匿名或假名举报的,要妥善处理。

各分支机构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作出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准入要求的独立判断。

对于确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作详尽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总行进行沟通,了解把握相关政策要求;在提交总行的材料中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包括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的参考依据及合理化建议。

三、统筹安排,加强支付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总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承担支付机构监督检查责任。

考虑到监督检查工作的时效性,各分支机构可统筹调度辖内资源,统一安排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要切实遵守《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及支付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制度。

总行将适时组织研究建设支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对支付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管理、技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监管强度和力度,确保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实效性。

四、有序开展2011年监管工作
2011年,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各分支机构要注意整体把握、统筹安排。

(一)第一阶段:启动支付业务许可工作(2011年1月至3月)。

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工作已经展开。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达到《办法》规定资质的,由总行依法核发许可证。

同时,总行将抓紧修改完善客户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支付机构监督检查等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管理办法,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奠定制度基础。

(二)第二阶段:集中受理支付业务许可申请(2011年4月至8月)。

人民银行要对已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交的支付业务申请集中进行受理和审批,并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完成已登记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工作。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指导已获许可支付机构认真落实有关业务及风险管理的整改要求,坚决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并对部分已完成整改工作的机构实施检查验收。

与此同时,总行将及时发布相关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要依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备付金存管、备付金比例、信息安全等进行检查核实,切实将有关业务、技术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清理整顿支付服务市场(2011年9月至年底)。

总行将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开展支付市场清理工作。

截至2011年9月1日仍难以达到《办法》资质要求的已登记非金融机
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人民银行不仅要对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进行强制退出与市场清理工作,还要重点查处支付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情形。

凡无证或超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一律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整顿和清退。

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总行统一部署严肃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各分支机构要针对退出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密详细的清退方案,以确保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要继续督促已获许可支付机构按期整改,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其将有关业务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并依法对新设机构的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受理审查。

(四)第四阶段:年度总结(2011年12月)。

人民银行要对2011年支付业务行政许可、支付机构整改验收、市场集中清理等工作进行总结,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五、加强舆情监测,积极进行正确引导
各分支机构要注意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认真分析舆情变化,加强前瞻把握,积极引导媒体、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监督、检查及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清理、整顿、取缔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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