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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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道德风险: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12。

逆选择: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13.冒险借贷: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
14。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5.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入口总量
16。

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
17。

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18。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19.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0。

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21。

犹豫期条款: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

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

22.等待期条款: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
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23。

免赔额: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

免赔率分为相对免赔率与绝对免赔率两种.现行的车辆保险采用的是绝对免赔率,其做法是: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包含免赔金额。

可见,免赔率以下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24。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25。

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26.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7。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8.均衡费率:(也叫保证保费)就是保险公司把风险估算后,把各年龄段的保费平衡后,每年给出一个保费均值,从一个年龄开始投保后,以后每年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29.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30.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31。

中国保监会: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33.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
第四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临时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凭证:小保单,效力与保单相同,但内容简化
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3、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
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7、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常指保险人放
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8、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
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9、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
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11、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1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13、损失补偿原则:对于价值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
人获得额外利益
1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
高于保险金额
18、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

19、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
致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
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0、代位追偿: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
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
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
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
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3、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
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原则:第一,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第二,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第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第四,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4、分摊原则:指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得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25、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
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6、雇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
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
责任保险
7、职业责任: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自己职责过程中因疏
忽、过失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

8、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中的疏忽、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
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
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
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
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
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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