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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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召 管 理 制 度

电 召 管 理 制 度

电召管理制度
为适应出租汽车运营市场需要,提高运营效率,更好的服务社会,公司鼓励号召驾驶员积极参与电召,并做如下规定要求:
一、认真对待电召工作。

要以积极的工作精神、规范的工作要求、诚信的服务态度、严谨的纪律约束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运营服务工作中。

二、积极参与电召工作。

要主动应答承担电召业务,按约定和指定调派要求完成运营服务任务。

三、恪守诚信,任劳任怨。

严格执行服务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规定。

不允许有任何有违规范的行为
四、信守承诺,守时履约。

执行电召任务应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提前联系乘客,及时沟通,保持联系避免误会。

五、提前到达的短暂等候应有耐心,超出时间,须要报告调度中心说明情况以备案,经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

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约,应提前告知乘客,并报调度中心或公司备案,否则,引发问题责任自负。

七、公司将对电召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驾驶员要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基本指标的须办班培训学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2013年5月6日)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个体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汽车调度运营商: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促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引导转变运营模式,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开始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实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李卉社会调查报告

李卉社会调查报告

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打车难”问题的思考关于北京出租车行业规范的施政报告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交通问题逐渐成为北京市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出租汽车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打车难”成为了北京市解决城市出行难的一个长期问题。

北京市人口众多,并且外来人口较多,截止2011年北京市共有人口2019万,而北京市的出租车仅有6.7万辆,即使北京市有着发达的公共交通,也无法满足民众对于出租车的需求。

所以“打车难”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相对于出租车调价政策本身而言,人们更关心的问题是调价之后打车还会不会难,出租车行业的乱象到底需要怎么解决。

调高价格显然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政策,我们如何以此为突破点,通过一系列辅助政策和措施来触动根源问题,是我们继续探究的。

问题与原因乘客的“打车难”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表面问题,从根本上分析是北京的交通系统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所导致的。

而解决根本上的原因才是我市政府的长期策略。

1.行业管理体制上。

出租车有效的管理体系应该是由社会企业、政府、行业协会、出租车公司等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市场有序的管理。

出租车行业的经营和利益分配上也有很大的不合理之处。

同时投诉机制也十分不健全。

导致现在出租车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拒载、趴车、挑客等问题严重。

监管部门审核、监督、管理十分不到位,出现事故时,相互推卸责任。

行业协会形同虚设,根本发挥其作用。

2.政府政策上。

我国城市出租客运规制主要有4种形式:数量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服务行为规制和交通行为规制。

而政府的规制形成了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导致了很大的行业进入壁垒。

3.市场上。

北京市人口众多,并且外来人口较多,截止2011年北京市共有人口2019万,而北京市的出租车仅有6.7万辆,即使北京市有着发达的公共交通,也无法满足民众对于出租车的需求。

从而促生了“黑车”现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发改[2013]1052号•【施行日期】201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

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

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

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

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

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
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
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交通执法总队、交通培训中心、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运管所,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落实《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开展“ 建设新北京、办好新奥运,窗口文明从我做起”活动工作方案》,加强对行业服务规范的考核,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驾驶员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考核以《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京交办字(2001)35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补充)〉的通知》(京交出管字(2001)411号)为依据,以《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检查项目及有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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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交运发[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交运发[2013]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2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重要性电召服务是国外发达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打车、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运营模式主要以巡游为主,运营服务随机性、盲目性较强,增加了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增大了运营成本,占用了道路资源,通过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引导出租汽车逐步转变以巡游为主的运营模式,能够减少车辆空驶和道路占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行业节能减排,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通过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可以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方式,方便乘客乘坐出租汽车,缩短乘客户外候车时间,提供真正的“门到门”运输服务。

特别是,可以为出行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孕乘客,以及在特殊时段、偏僻地区、恶劣天气出行的乘客提供及时、方便的出租汽车服务,使乘客出行更加方便,出行时间更有保障。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审批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出租汽车行业提供服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进行考核的通知局机关有关处室、交通执法总队、交通培训中心、各市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运管所,各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贯彻《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落实《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建设新北京、办好新奥运,窗口文明从我做起”活动工作方案》,加强对行业服务规范的考核,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驾驶员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考核以《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京交办字(2001)35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补充)〉的通知》(京交出管字(2001)411号)为依据,以《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检查项目及有关评价标准》(含补充内容)为标准(见附件一)。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补充)>的通知》(京交出管字(2001)411号)所列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按本通知附件一的标准,自2001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行业考核中每累计被扣30分,市交通局将收回其一辆出租汽车的特许运营权,车辆退出营运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应分数扣除,不再列入累计被扣分数。

三、对行业考核中累计被扣分达30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市交通局发出《收回特许运营权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车辆退出营运的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市交通局暂停办理其车辆更新手续。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被收回特许运营权的车辆数累计达到其出租营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的,由市交通局收回其全部出租汽车的特许运营权。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改革和调整,现有出租汽车企业252家,营运车辆6.6万辆,从业人员10万多人,日均客运量190多万人次。

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交通出行需求迅猛增长,出租汽车出行供需矛盾和运营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有效解决行业突出问题,要以调节供需关系为取向,以理顺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为抓手,以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为目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调推进。

现就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从城市交通整体发展出发,科学确立出租汽车定位和合理规模,坚持和完善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体制,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规范化服务水平;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法律手段调节市场供应和需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以自行车和小汽车为辅、以出租汽车为补充的特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实现出租汽车服务供需的基本平衡,市场运营有序,出租汽车“打车难”状况明显改观,乘客、驾驶员、企业、社会满意度逐年提高;中心城高峰时段出租汽车出车率不低于80%,拒载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率降至万分之一以下,投诉处理率达100%,驾驶员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推广电召服务、定点候车运营模式,提前4小时预约的成功率达99%。

手机电召

手机电召

出租电召行业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通出行行业中占有很大比重。 传统的出租电召具有:乘车高峰时期,出租电召的成功率偏低;乘客和驾驶员出现“爽约”情况;部分乘客 仍然认为电召不如扬召方便等缺陷。 针对以上问题出行通的手机电召服务做出了相应改善,现具有如下优势: 1.直接驾驶员,协商召车服务,有效提升电召成功率及减少待车时间; 2.一键拨号预约叫车,让出租车与私家车一样方便。 3.乘客可以在预约前查看出租车的各种信息,对出行安全提供保障。
针对上述情况,市交通委运输局要求九尚公司立即限期整改,所在辖区运管部门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并停办所有运营手续的处理。
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将立即按照行业标准对更新车辆承包金重新核算,下调超过部分。并吸取教训,认真整 改,同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扣除半年奖金。
服务条件
绑定电召平台 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与出租汽车调度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接入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并完成手机软件的 更新,合作协议文本在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备案 手机叫车软件要到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获得授权。 须按电召收费 手机叫车应用软件须取消加价叫车功能,涉及的电召服务收费,须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 要有服务评价 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的功能应具备电召服务的订单录入、查询、取消、完成确认及驾驶员服务质量 评价等功能。 需要统一命名 软件名称应保持与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名称的相对一致性,在“”后可冠以“××”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 的
即将推出的手机电召软件,功能齐全,具备电召服务的订单录入、查询、取消、完成确认,还有驾驶员服务 质量的评价功能,同时考虑驾驶员安全驾驶、开放性等需求。
与召车平台一样,手机召车软件也要严格按照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技术接口协议,共享乘客叫车信息、驾 驶员信息、调派的车辆信息及电召服务订单信息等。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京交法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交法发〔2011〕125号)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现转发你们。

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打击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监管各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一)路政局负责组织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和相关道路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公交港湾、出租车停靠设施以及人行过街天桥和通道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完善。

对今后新开通的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道路及配套设施,要建立与交通运输场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交通运输场站功能的发挥。

既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道路及配套设施需要改造和完善的,应分批纳入市、区年度交通疏堵工程解决。

(二)运输管理局要根据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的供求情况、公共交通发展状况等因素,做好出租汽车运行组织工作,逐步完善远郊区县区域出租车试点工作。

围绕全市治理“黑车”重点工作任务,在进一步优化全市公交线网的同时,着力改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省际长途客运站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的公交换乘条件,着力完善社区短途接驳微循环线路,着力统筹好市郊公交线路与郊区境内客运线路的协调发展,改善公交出行环境、方便群众出行,进一步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0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0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0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11.06
•【字号】京财企一[2001]2076号
•【施行日期】2001.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京财企一〔2001〕207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综〔1999〕113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权”修订为“出租汽车特许运营权”。

二、“出租汽车特许运营权”归市政府所有,企业在无形资产中不再进行核算。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交运输发[2013]1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3〕158号)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96123)举报投诉中心,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委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针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和受理第四条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含电召调度中心,下同)提出,也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投诉人通过书面形式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

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说明自己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的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的登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京发改[2009]2369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完善了出租汽车租价油价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93号汽油价格(下同)在4.26元/升(不含)至6.20元/升(含)区间变动时,由政府与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承担油价变动影响。

二、油价在6.50元/升(不含)至7.10元/升(含)区间时,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1.00元/运次的燃油附加费。

三、油价超过7.10元/升时,按照程序研究调整租价,租价调整后取消燃油附加费。

四、燃油附加费加收或停收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油价变动情况,按照上述机制向社会公告实施。

五、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加收燃油附加费。

对违规使用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

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

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京交运输发[2013]19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5.20
【实施日期】201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
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
(京交运输发[2013]190号)
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站管理处,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首都机场、南苑机场出租汽车调度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的管理服务,吸引出租车驾驶员到调度站(营业站,下同)运营,方便乘客打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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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驾驶员违约指驾驶员执行调度中心电召服务任务时,未按乘客约车时间或地点接送乘客,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的行为;乘客违约指乘客因故不乘坐预约车辆,且不提前告之调度中心或驾驶员取消约车订单的行为。

第三条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凡使用出租汽车为客户提供用车服务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均属此范围)以及选择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乘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召服务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建立统一特服号码的调度平台,推进联合电召服务,对调度中心实行备案监管,通过服务质量竞争优胜劣汰。

对电召服务质量好的,给予行业政策扶持和物质精神奖励;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响应不积极、服务投诉多的,给予行业扶持政策和评先奖优一票否决。

第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的电召服务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电召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管理措施、乘客投诉受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对电召服务质量低劣、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及调度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交通委便民服务热线负责电召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工作,交通执法部门负责电召服务投诉的查处,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服务不规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电召服务实行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电召中心保障乘客提前四小时预约出租汽车的用车服务承诺。

承诺范围包括:保障早七时至晚十九时城六区以内、晚十九时至次日七时四环路以内的电召服务业务。

如遇恶劣天气等可能影响出租汽车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应提前告知乘客。

有两次(不含两次)以上违约记录的乘客1年内不列入承诺范围。

第七条电召服务承诺主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调度中心,可以采取调度中心独立或与网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共同的方式向社会承诺,突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调度中心主体责任,展现出租汽车经营者品牌服务形象。

第八条调度中心是电召服务的窗口,应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制定四小时预约服务承诺专项保障方案,细化服务流程;
(二)建立完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服务标准;
(三)设立运营服务、市场营销、质量控制、投诉处理、客户管理、系统运维等专职部门,责任到人;
(四)建立面向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积分奖励、乘客违约补偿等管理机制;
(五)逐步推广电召服务预付费方式,建立乘客违约约束机制;电召服务费收入分配应向驾驶员倾斜;
(六)调度中心应向社会公布电召服务号码,提供二十四小时电话约车、网络约车、手机约车等电召服务方式;
(七)建立专用、直拨的服务投诉电话和应急联系电话,保证畅通服务投诉和应急保障通道;
(八)为网内出租汽车配备具有语音报读功能的车载调度设备,保障设备完好率100%;
(九)根据业务需求及时调整坐席配置,提升接听应叫能力;
(十)及时升级系统设备,定期检测,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十一)及时有效收发乘客的用车需求,主动向乘客反馈约车信息;
(十二)全程监控每单电召服务业务的应答和执行情况;
(十三)定期回访乘客,了解乘客需求,提高电召服务满意度;
(十四)及时受理服务投诉,按时回复处理结果;
(十五)坐席调度员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十六)应答调派业务和指定调派任务应确保流程公平、公开、公正;
(十七)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电召业务的动态信息监控、业务培训教材、内部教员培训等服务;
(十八)为驾驶员提供电召服务业务的订单申请服务和应急通话服务;
(十九)建立电召服务业务管理系统,与行业电召服务公共信息管理平台保持互联互通,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调派服务质量、设备质量的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回复处理。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响应和执行电召服务的主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建立电召业务完成情况的数据化管理,制定电召服务标准、四小时预约服务承诺落实保障机制、电召任务指标运营计划安排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纳入管理人员考核体系;
(二)明确电召服务运营组织管理责任人,建立电召服务保障车队,与调度中心共同组织驾驶员完成电召服务指定调派任务;
(三)将电召服务业务执行情况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将电召服务培训纳入例会学习内容,教育引导驾驶员树立转变运营模式的主动意识和执行电召服务的业务技巧;
(四)建立激励驾驶员积极应召的奖惩机制,将电召服务质量纳入评先奖优内容;
(五)建立与行业电召服务公共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的电召业务管理系统,实施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是电召服务的执行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抢答电召业务,执行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调度中心下达的电召服务指定调派任务;
(二)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履行服务合约、信守服务承诺,准点到达、按规收费、交付票据、规范服务;
(三)因故无法执行电召任务,即时租车订单须提前二十分钟、预约租车订单须提前两小时报告调度中心或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转报调度中心,进入指定调派任务程序;
(四)执行电召任务,应在乘客约定时间准时到达并提前联系乘客,告知到达信息,候客应不少于十分钟,乘客超时且与其联系不上时,应报告调度中心备案,经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电召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业电召服务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电召服务订单内容及数据传输协议; 接入调度中心业务调派数据,统计分析汇总;建立促进调度中心发展的激励机制,公示电召服务业务执行情况和服务能力,供经营者、驾驶员、调度中心及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查询、监督,实施奖惩挂钩机制。

调度中心应将电召服务订单数据实时同步至行业电召服务公共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同步的时效性、订单的真实性;提供乘客电召服务投诉受理功能。

第十二条调度中心应根据入网出租汽车数量,确保完成每日每车1单电话叫车业务,电召服务响应调派能力和服务效果保障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及格水平为当日电召业务完成数与入网出租车总数比值大于等于1;
(二)达标水平为当日电召业务完成数与入网出租车总数比值大于等于2;
(三)优秀水平为当日电召业务完成数与入网出租车总数比值大于等于3;
(四)接听坐席响应电话时间应小于等于10秒钟;
(五)回复乘客调派车辆信息应小于等于10分钟;
(六)调派成功率应大于等于80%。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在册出租汽车数量,确保完成每日每车2单电话叫车业务的调派任务,电召服务运营组织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月及格水平应大于等于出租汽车数乘以40;
(二)月达标水平应大于等于单班车数乘以40与双班车数乘以50之和。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确保每车每日执行2单电话叫车业务,电召服务应叫执行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班车驾驶员每月应完成不少于40单;
(二)双班车驾驶员每月应完成不少于50单。

第十五条对电话接听率、接听受理率、受理响应率、调派成功率排名落后,调派能力低、社会反映差、服务改进慢的调度中心,依法给予约谈警告、行业通报、暂停扩大规模,直至责令停止提供电召服务退出行业。

第十六条对未制定落实电召服务标准、预约服务承诺保障制度、完成电召服务考核指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阶梯性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接受调度中心调派任务后未执行的驾驶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章严重、运营服务质量低劣的驾驶员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

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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