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讯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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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费用和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订本办法。二、移动通讯费的界定:
移动通讯费指员工因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包括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信设备之通讯费用。
员工因为更换号码产生的过户费、选号费等其他服务费一律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三、费用报销标准:
1、移动通讯费用实行最高限额制,即每人每月的报销金额不能超过所规定的限额,节约不补,超额不报。
2、移动通讯费用的报销标准,由人事行政部依照此职员的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报销限额,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备案。
3、移动通讯费用由公司通过银行划付款的,也应在使用者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报销,超过标准的需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可由使用者本人向财务补回超额部分,个人未向财务补回的,财务部有权且必须从其应发工资中扣回。本公司将正式员工移动通讯费用报销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明细如下:
4.因特殊原因产生大额通讯费并且与当期常规通讯费合并后超过核定标准的,
需将本次大额通讯费以呈批的方式单独报请主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
报销。
四、关于试用期和离职的规定:
1、入职当月报销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在十号或以前入职的,按全月计算;在十一至二十号入职的,按半月计算;二十一号及以后入职的,当月不予报销该项费用;
2、离职当月报销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在十号或以前离职的,当月不予报销该项费用;在十一至二十号离职的,按半月计算;二十一号及以后离职的,按全月计算。
3、员工由于试用期满转正或晋级等原因导致当月适用报销额度变更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变更当月额度:二十号及之前变更的适用旧标准;二十号之后变更的,适用新标准。
五、关于发票的规定:
在报销个人移动通讯费时,均需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没有发票不予报销。如果发票是署名的,原则上要求发票上的名称与报销人姓名一致,特殊情况下,需以呈报的方式报行政副总及财务总监批准方可报销。
六、关于报销周期的规定:
1、个人移动通讯费计费周期为一个月。
2、每人每月只可报销一次,且所报费用需属于一个计费周期,按月单独计算。
3、当月发生的本项费用均需在次月20号之前提交到财务部报销,逾期财务部有权不予受理。
七、关于报销单据传递及审批流程的规定:
个人移动通讯费用报销单据传递及审批流程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流程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