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024年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政策措施研究》范文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政策措施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其高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等优势,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政策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概述循环经济,又称为循环型经济或生态经济,是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原则,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基本行动准则,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
其核心在于将传统经济模式中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动,以此达到节约资源、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全面、科学的评估体系,无法对各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督。
二是缺乏关键技术支撑,一些关键的回收技术和再利用技术尚待突破。
三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四是公众参与度不高,缺乏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意识。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建立全面、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估体系,包括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再生资源利用等方面,以此为依据对各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同时,通过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意识。
(二)加强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大对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突破回收技术和再利用技术的瓶颈。
同时,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绿色信贷等政策工具,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活动。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四)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意识。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讨论稿)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制度 (2)第三章减量化 (4)第一节工业 (4)第二节农业 (5)第三节服务业 (6)第四节社会 (6)第四章再利用与再循环 (7)第一节工业 (7)第二节农业 (8)第三节区域 (8)第四节社会 (9)第五章资源化 (9)第一节工业 (9)第二节农业 (10)第三节社会 (10)第六章激励措施 (11)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方针,深化科技、管理与制度创新,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培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提高资源产出率,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循环经济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的循环经济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循环经济执法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划】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规划应当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并与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de)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de)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de)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de)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de)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de)方针.第四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de)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de)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de)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de)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de)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de)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de)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de)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de)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de)内容.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de)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de)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de)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de)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十条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de)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de)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de)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de)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de)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de)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de)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de)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de)要求.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de)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de)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de)内容.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de)产品或者包装物(de)企业,必须对废弃(de)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de),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de),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de)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de),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de),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和合同(de)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de)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de)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de)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de)产品和包装物(de)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de)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de)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de)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de)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de)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de)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第三章减量化第十八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de)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de)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de)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de)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de)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de)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de)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de)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de)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de)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de)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de)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de)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de)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de)开发利用方案中(de)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de),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de)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de)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de)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de)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de)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de)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de)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de)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de)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de)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de)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de)蒸发和漏失.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de)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de)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de)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de)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de)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de)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de)产品.本法施行后新建(de)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技术、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de)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第二十八条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de)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de)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de)一次性消费品(de)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de)税收和出口等措施.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de)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de)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de)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de)环境质量达到规定(de)标准.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de)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de)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de)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de)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de)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de)上网电量.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de)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de),应当委托具备条件(de)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de)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de),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de)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de)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de)规定.第三十九条回收(de)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de),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de)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de),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de)拆解企业.第四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de)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de)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de)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de)标准,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de)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de)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de)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de)实施、发展循环经济(de)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de)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de),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de)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de)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de)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de)产品(de)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d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de)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de)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de)授信支持.第四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de)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e)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de)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de)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de)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de)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de)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de)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de),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及再生产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de)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de)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de)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de)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de),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de)产品、设备(d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de)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de)技术、工艺、设备、材料(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de)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de)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de)设备、材料或者产品(de),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de)罚款.进口者不明(de),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de)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de)有毒有害物质(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e)罚款;情节严重(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de)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de)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e)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de)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de),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e)罚款;逾期不改正(de),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de)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de)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de),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de),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1.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和政策: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循环经济,设立循环经济基金,提供经济激励措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2.优化资源利用和产品设计:改变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产品的可回收性和可再利用性,使用可再生材料,降低资源消耗。
3.发展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的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加强废弃物分类处理,建立回收站点,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加强废弃物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
4.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设备:加大对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投入,开展新型资源回收技术研究,推动高效、环保的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
5.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优化产业布局,打破传统产业界限,促进不同行业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形成。
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生产和服务,推动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循环利用。
6.引导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加强公众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可回收和可再利用的产品,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7.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循环经济合作,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经验和技术,吸收先进的循环经济管理和技术经验,促进循环经济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8.促进科技创新: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支持循环经济相关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循环经济的深度融合,提高循环经济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9.加强循环经济监管和评估:建立循环经济监管体系,完善循环经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循环经济管理和评估,推动循环经济的规范化发展。
10.推动循环经济理念的普及:加强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知和支持度,增强社会的循环经济意识。
总之,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引导、技术和设备的支持、产业链的建立、消费者的参与等多方面的措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2修正)(2013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循环经济的生态效率
绿色能源技术
清洁能源技术
01 开发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节能技术
02 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03
总结
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是推动循环经 济发展的关键。通过运用物联网技 术、生物技术、循环制造技术和绿 色能源技术,可以实现废弃物的高 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社会 可持续发展。各种技术的结合创新 将为循环经济带来更多可能性,为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产业升级 推动技术创新
全球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资源和环境问题。 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全球循环经济的共同 发展。
人类福祉
社会繁荣
01 带来更可持续的发展
双赢局面
02 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03
总结回顾
有效途径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重要路径 实现可持续发展
个人责任 为循环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共建美丽家园
设立专项基金 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的开展。
产业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创新,提高再 生资源回收率。支持企业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 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
社会参与
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宣传
引导人们改变生活方式 减少资源浪费。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废弃物回收 资源再利用活动。
国际合作
开展国际环保合作
01 共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每个人都应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共同 建设美丽的家园。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重 要路径,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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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原则
资源节约和再利用 核心理念
倡导绿色生产和消费 重要方式
第五章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目前,循环经济发展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资源利用和政策支持。
为了实现循环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激励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实施。
一是政府应采取措施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政府可以实施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包括资源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等。
其次,政府可以为循环经济企业提供贷款、投资和担保支持,以促进实施循环经济的计划。
同时,政府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通过价格机制、环境保护信托基金等手段,来控制资源消耗,实施循环经济。
另外,政府还可以对技术的研发进行投资,以及改善对循环经济企业方面的技术支持。
二是政府应采取措施来确保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循环经济企业应实行资源税、环保税等收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结构等,提高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使企业更好地实施循环经济。
其次,政府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风险管理。
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
03 循环经济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资源和环境问题,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未来之路
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的循环经济政 策体系 鼓励企业创新,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 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 扶持力度
技术创新
研发高效的资源回收利 用技术 推动绿色智能制造,实 现资源循环利用 开展循环经济领域的技 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
国家层面政策支 持
各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 策,包括环保税收、产业扶持等。这些政策的 出台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 了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浪费。
企业层面政策支持
建立循环经济模式 推动企业资源循环利用
获得政策支持
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 政策
加强技术创新 提升产品循环生命周期
02 节约能源
减少生产成本
03 降低原材料采购费用
循环经济对社会的影响
创造就业机会
推动绿色就业 培训循环经济相关人才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改善生活环境 提供更多清洁能源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减少环境压力 增进社会共识
总结
循环经济对环境的影响 减少废弃物排放
循环经济对社会的影 响
创造就业机会
循环经济对经济的影响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展望未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循环经济将在未来发展中扮演越 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循环经济理念,推动各行各业向着更 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 03
第3章 循环经济的实践案例
荷兰的循环经济 实践
荷兰通过设立循环经济基金、推动循环设计和 循环产业等举措,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这 些举措使荷兰成为循环经济的领头羊,为其他 国家树立了榜样。
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04
政策实施效果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节约
循环经济政策强调减少资源消耗 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
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消耗。
高效利用
通过技术进步和工艺改进,提高 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效率,减少
能源、水资源等消耗。
回收利用
推动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促进再 生资源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循环
利用水平。
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减少污染排放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 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生态保护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修复生态环境,保 护生物多样性。
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 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产业结构调整
01
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推
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创新驱动发展
02 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高
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绿色发展
03
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
护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节能减排
01
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降低
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绿色消费
02
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推广低碳生活方式,鼓励消费者选择环保
3
强化政策支持
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如财政补贴、 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 发展。
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对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培养专业人才
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及相关措施
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及相关措施循环经济是指通过有效管理资源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的经济模式,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
这种经济模式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并且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推动其发展。
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如下:1. 资源保护:循环经济可以减少对有限资源的依赖,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通过推动产品和材料的再制造、再利用和回收,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 经济增长:循环经济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新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创造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循环利用废弃物和再利用资源,可以减少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3. 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可以减少对新资源的需求,减缓资源枯竭的速度。
同时,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1. 法律和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采购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鼓励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实践,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2. 产业链和价值链重构:建立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
可以通过组织资源回收、废物处理和再生产等环节的合作与协同,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技术创新和研发:加大对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资源回收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引进和转化的力度,促进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4. 意识培养和教育:加强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知和了解,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资源利用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循环经济知识的普及等方式,推动循环经济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可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有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的经济模式。
为了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制定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法律,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财政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刺激。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和参与度。
3. 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废物回收再利用、再生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
通过引导投资和提供技术支持,促进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
4. 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体系,包括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的机制、废物分类处理的系统、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完整等。
通过建立这些体系,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分享循环经济的经验和技术。
通过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6. 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
对于实行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扶持和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增加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7.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循环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企业更加遵守循环经济的规则和要求。
8. 提高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开展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科技研究。
尤其是开发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废物再利用能力。
9. 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的建设,促进循环经济相关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建立循环经济数据库,共享循环经济的最新经验和技术,加强各方间的沟通和合作。
10. 培养循环经济人才:加大对循环经济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通过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循环经济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循环经济的想法及措施
04
循环经济的实践案例
国际实践案例
德国的包装物双轨制回收系统
德国在循环经济方面走在前列,其包装物双轨制回收系统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该系统要求生产商对其产品包装 进行回收,一方面通过商业回收公司回收再利用,另一方面将不可回收的包装物进行焚烧发电。这一措施有效地 减少了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特点
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循环利用,以“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
传统经济
传统经济以“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流动为特征,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 境污染严重。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以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实现“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环 流动,降低环境负荷,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用效率,减少浪费。
绿色产业成为主导产业
02
在循环经济的推动下,绿色产业将成为未来的主导产业,推动
经济可持续发展。
全球合作加强
03
面对全球资源环境问题,各国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循环经济
发展。
循环经济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传统产业转型困难、技术瓶颈、市场 机制不完善等。
机遇
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技术创新等。
循环经济的想法及措施
汇报人: 2023-12-27
目录
• 循环经济的概念 • 循环经济的核心思想 • 循环经济的实施措施 • 循环经济的实践案例 • 循环经济的未来展望
01
循环经济的概念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 的经济模式,旨在通过减少资源消耗 、降低环境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减少废弃物排放
0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鲁工信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9月15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二章面临形势一、面临的机遇二、面临的挑战第三章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第四章重点任务一、夯实两个基础二、强化四个创新三、推进六大工程四、创建一批公共服务平台第五章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二、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三、强化创新驱动和技术服务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五、拓宽资源引入和国际合作六、强化目标落实和评价考核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我省迈入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征程的关键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动我省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
因此,组织编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主要工作措施,对于持续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实现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分析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分析一、循环经济发展的意义与目标循环经济是指在资源利用中,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产生,并在废弃物的利用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的发展能够带来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的多重效益,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国家制定的循环经济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循环经济系统建设基本完善、初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体系,重点行业和地区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资源环境约束能力显著增强,循环经济体系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
二、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保障为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和法规保障。
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财政投入,出台了有关税收和金融服务的政策,对循环经济领域的企业进行了资金的扶持和鼓励。
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重点行业包括能源、建筑、交通、钢铁、电子、纺织等领域。
这些行业的资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量较大,也是能否实施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
以钢铁行业为例,在钢铁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炼钢需要高温,导致钢铁行业的能源消耗较大。
而且钢铁生产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废渣、废渣等废弃物,这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程度仍然不足。
因此,对于重点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加大技术研发和政策支持,实现能源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区域循环经济是以地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多个企业和产业链组成的循环经济体系。
在我国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中,一些地方的循环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废弃物管理比较混乱、循环经济产业链不够完善等。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管理,鼓励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着重解决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再利用问题。
五、循环经济创新实践与经验分享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多方面。
09申论: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保障措施
09申论: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保障措施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
上面这一组数据,让人们在欣慰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亟待通过推进循环经济加以解决。
”时任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的冯之浚受国务院委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循环经济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审议过程中,循环经济法草案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并于8月2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部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
坚持减量化优先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坚持了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冯之浚表示,这是因为我国现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减量化,即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除了这一原则,循环经济促进法还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积极性,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摘要]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循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决定了循环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性质、内容与基本价值取向。
其确立应体现循环经济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立法目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科学的制度建构是基本原则的贯彻途径之一,《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但有关原则的制度化建设不强,规定过于原则化,责任体系不健全、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1.应反映循环经济的本质及发展规律。
即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2.应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
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应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体现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思想。
即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规范和调整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应贯穿全部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指导整个循环经济法立法、司法活动,作为循环经济整个法律活动的根本依据。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责任原则、“3R”原则。
二、循环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一)公众参与原则在循环经济法中贯穿公众参与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模式,公众是其推行的主体和强大的社会基础,公众能否积极参与以及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与实现的进程。
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公众在参与决策、实施消费和进行监督等方面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并没有形成普遍的意识与氛围,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物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认识和行动还有所欠缺,公众参与的领域、形式和途径都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
循环经济与环保政策
可持续发展理念
内涵和意义
01 阐述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促进作用
02 分析循环经济如何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实现路径
03 探讨可持续发展在循环经济中的具体实现途径
城市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
重要性
分析城市循环经济对绿色发展 的重要贡献 绿色发展对城市可持续性的影 响
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
工业革命前 自然资源高消耗
现代循环经济 资源再利用率提高
20世纪初 废物排放增加
全球化时代 国际合作加强
环保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影响
法规制定
01 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税收政策
02 鼓励绿色生产
监管加强
03 提高企业责任感
循环经济的核心理念
闭合循环理念
实现资源再利用 减少废物排放
资源再利用原则
●06
第六章 循环经济与环保政策的未 来展望
未来循环经济发 展趋势
未来循环经济的发展将主要关注于提高资源利 用率,推动绿色生产,促进循环产业链的发展。 政府将加大对循环经济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 企业创新技术,推动循环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 未来还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资源紧 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分析环保政策实施中的难点和挑战
02 挖掘问题根源,寻找解决方案
探讨环保政策实施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03 打造全方位监管网络,形成闭环监督
环保政策执行效 果评估
环保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是保障政策有效实施的 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 才能客观地评价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经验 的总结和问题的分析可以为政策的调整和改进 提供有益参考,促进环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提 高效率。
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循环经济是指在资源有限、环境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通过延长产品的寿命周期、实现资源再利用和降低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以下是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些建议和对策:1.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以规范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例如,可以推出奖惩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循环经济的模式,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并惩罚那些环境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
2.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立起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关键。
政府可以通过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标准和绿色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从产品设计到生产、销售和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中都考虑循环经济的原则。
3.加强废弃物管理:废弃物是循环经济的重要资源,政府应该加大对废弃物的管理力度,提高回收和再利用的效率。
采用先进的废弃物分类和处理技术,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的活动。
4.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政府应该加大对循环经济科技的研发投入,推动循环经济与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等的融合,推动传统产业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型升级。
5.提高公众和企业的意识和参与度:公众和企业的参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意识,鼓励他们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实践中。
6.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循环经济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分享先进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资源和环境问题,推动循环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7.建立循环经济宣传和评估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循环经济宣传和评估机制,定期发布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和成效,鼓励企业建立循环经济账目和报告,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循环经济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总之,实现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强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企业要加强创新和转型升级,实施循环经济模式,公众要提高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意识,积极参与循环经济的实践。
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及相关措施
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及相关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是当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首先,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如今,全球面临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等严重问题,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循环经济通过资源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的高效利用,不仅能够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还可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其次,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是“采-用-丢”的模式,资源的消耗速度超过了资源的再生速度,导致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
而循环经济是一种“循-环-用”的模式,通过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可以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三,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促进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循环经济依赖于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和设备,因此可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推动传统产业向循环产业转型,提高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最后,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重收益,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降低生活成本,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结构,促进人民就业问题的解决。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相关措施。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制定并落实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
其次,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循环经济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此外,还需要加强产业间的协同合作,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打破传统产业之间的壁垒,促进各个环节的协同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循环思维,引导人们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循环经济是一种经济模式,旨在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提供财政支持、建立奖励机制等,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的实践。
2.提倡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鼓励企业采用低碳、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生产方式,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3.加强产品设计:引导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鼓励设计和生产可持续的产品,以便后续的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
4.推动产业协同发展:鼓励产业链上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循环利用,促进产业的协同发展。
5.建立循环经济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监测体系,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6.加强循环经济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实践。
7.建立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立起完善的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加强回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废物回收和再利用的效率。
8.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循环经济实践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全球范围内循环经济的发展。
9.建立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低利率贷款和资金支持,以支持循环经济相关项目的发展。
10.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加强对循环经济相关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11.强化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监管和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12.建立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示范企业:通过建立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示范企业,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培育循环经济的典范。
总之,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协作合作,才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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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一、实行多种激励政策,构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一)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符合要求的发展循环经济特别是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要积极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环保类技术创新和相关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从事循环经济。
继续加大对示范园区﹑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污水和垃圾处理领域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实行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
加大政府直接投资强度,确保政府性循环经济专项投资增长幅度高于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增长幅度。
借鉴国外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经验做法,对从事资源再生利用的再生资源产业,探索建立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内,抓紧制定节能、节水产品以及节能省地建筑推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或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逐步实行“绿色税收转型”,研究促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开展节能、节电、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开发等工作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实行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实行价格鼓励政策。
推进水、电、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土地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煤电联动机制,形成鼓励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
对水价、电价等重要资源价格适时进行政策性调整。
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
加大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并施行阶梯式加价制度。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
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
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探索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恢复机制。
(四)完善绿色采购和引导社会绿色消费政策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导向。
在消费领域,制定鼓励绿色消费、简化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产品、垃圾分类回收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实行绿色消费。
(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二是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位一体的投融资机制。
三是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
除建立政府专项资金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引进外国政府、企业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尝试发行地方专项债券等。
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强化自主技术创新,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一)提高循环经济适用技术自主开发能力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政策、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
将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关键性技术研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
鼓励创建循环经济技术开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
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重点组织开发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结合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重大减排技术等研究开发。
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以绿色材料产品、可拆解循环产品、节能节水型产品和降低排放的产品等为重点,推进绿色产品生态设计。
(三)加强技术合作和技术创新经验推广加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区域之间循环经济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横向合作和联合攻关,创新合作模式,全面提高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进程。
学习附邻省、邻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先进循环经济技术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面推广。
三、完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保障(一)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循环经济的评价指标纳入各地经济发展评价考核体系。
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鼓励有条件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加强和完善法规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
抓紧制定我省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绿色采购等相关的专门法规。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三)建立和落实有关配套制度一是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开展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推进民用建筑实行能效标识,研究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标识。
二是落实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
根据国家公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订和完善我省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强化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建立基础数据库。
完善绿色增长相关统计核算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四、完善服务手段,构筑发展循环经济的公共服务平台(一)建立为发展循环经济服务的公共信息化网络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形成集管理与决策、技术与研发、资讯与商务于一体的循环经济支持系统。
在本规划期内,重点完成管理信息网络、综合信息网络和资源循环再利用网络的建设,逐步建立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架构。
(二)建立公共性污染物交易中心培育和发展面向全国的可再生资源废物市场,建立区域性废物交易中心。
加快研究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交易机制。
(三)加快建设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一是扶持建立专业机构,专门研究分析各行业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业务。
二是加大对公共服务检测技术机构支持力度,培育发展一批提供实验分析、检测分析、认证认可、节能审核、能源计量、能源平衡测试、投融资、信用担保、项目咨询、管理咨询、运营服务、综合评价分析、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是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中介技术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积极扶持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的发展。
(四)加快循环经济管理、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和引进一大批具备循环经济理念的管理人才,复合型研究人才及高技术人才。
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重点学科、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资源,联合培养培训人才。
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循环经济观念和知识的培训。
五、拓展对外开放领域,扩大循环经济交流与合作(一)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利用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立循环经济研发机构。
积极引进、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加强与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拓宽能源资源供应渠道。
(二)建立粤港澳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广东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广东、香港、澳门地区的循环经济合作,加强与粤港澳节能、清洁生产交流,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共同推进粤港澳环保产业的合作,加强双方在环保、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人才和信息交流。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气氛(一)加强常规性宣传和舆论引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关于能源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标识,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的基本知识、发展趋势和发展途径,宣传节约能源资源的优秀典型,曝光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等等。
(二)坚持开展资源节约公益活动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学校、社区、社团等单位,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