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机关计算机使用规则(计算机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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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街道办事处计算机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机关计算机管理工作,保证计算机信息安全,保障机关正常办公使用,我街道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特制订《***路街道办事处计算机管理规定》。
***路街道办事处计算机管理规定中所指计算机是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购买,用于街道办事处办公事务的各类电子计算机、服务器及相关的附属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等)。
一、计算机的采购
1.***路街道办事处计算机实行统一采购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联系政府指定采购点单位实施采购。
2.按照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工作需要需要购买计算机时,各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购置电脑系统的申请,***路街道办事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批准方可购买。
3.电脑系统选取型须基于广泛的市场调研,在掌握各类电脑性能、价格之后,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品牌和机型。
4.涉及重大电脑设备的选购,必须经过对政府指定采购点进行询价和招标,并确保电脑的功能升级以及维修服务的承诺。
5.电脑采购过程中,做好硬件的验机工作和软件测试工作,确保电脑系统满足工作需要。
6.凡街道办事处出资购买的计算机及部(配)件,应由街道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技术意见并验收,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未经验收的计算机及配件不得用于办事处办公用途。
7.计算机设备相关的耗材由街道办公室选择政府指定采购点集中购买。
二、计算机的使用
1.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及应用本单位电脑,街道办公室对公司内的所有电脑及其相关设备进行编号并登记注册,其中包含每台机的型号、使用部门、使用人、用途等。
任何人未经电脑部充许,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配置。
2.机关办公电脑不能用于登录不健康网站或进行娱乐(如玩游戏、观看电影等)。
若经发现有登录不健康网站或进行娱乐,一经发现将给与通报批评、罚
款等处罚。
3.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原有已设定的IP地址。
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各部门要有计算机系统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日常维护,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并定时参加街道培训。
5.各部门要加强办公电脑的电源检查,下班时要关闭电源,防止发生火灾、短路等意外事故。
6.各部门要注意防止计算机盗窃事件的发生,注意关好门窗,人走门锁。
7.严格落实“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制度。
涉密计算机、服务系统管理员的口令其长度必须超过8位字符,每月至少更换一次;非专管员不得随意使用涉密计算机、服务器,如需进入,必须由街道保密部门批准,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各部门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忧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8.核心机密应交本单位机要部门或保密办公室保存,严禁随意存放。
调离人员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9.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使用经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销售的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
不得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10.使用笔记本、移动硬盘等设备的责任人不得将设备通宵放置在无人、开放的办公环境中;发生任何相关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应该负责所有的相关费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有义务负责部分或者全部的维修、重置等产生的费用。
11.计算机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的磁盘应有专人管理。
对重要的可变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
三、计算机的维护
1.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其设备,必须组织专业人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总是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2.街道各部门的计算机凡需扩充内存、硬盘、更换主板,需要由街道计算机采购部门选择政府指定采购点实施,各部门不私自改换内存、硬盘、主板等硬件设备。
3.电脑设备的故障原因的确定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如果在使用电脑中遇到了非正常使用情况或困难,请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机器编号及故障现象,由办公室选择指定维修点进行确定故障原因以及维修。
4.计算机、各种网络存储介质等设备经专业维修人员确定需外发维修的,由街道办公室负责开单外发,由政府指定采购点定点维修,维修好后由街道网管员、部门专管员、使用人分别确认。
5.非专业人员不得自行拆装、修理电脑硬件设备,因私自拆装设备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由责任人赔偿。
四、计算机的报废
1.街道由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保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计算机报废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
2.计算机设备报废由计算机责任人申请,并经计算机报废工作管理小组核准,街道工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由计算机责任人逐台逐件填写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维修记录、档案卡。
3.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计算机可以申请报废。
(1)折旧期已过,帐面已提足折旧费的计算机设备,其主要部件损坏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30%。
(2)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
(3)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50%;
(4)因技术进步,原有设备明显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不宜或无法使用。
4.计算机报废工作管理小组对提交的报废申请要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程序为:(1)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的有关帐、卡与实物进行逐台逐件核实,
做到帐、卡、物相符;(2)对申请报废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运行测试和故障损坏情况分析,确认可否进行修复、改装,估算修复或改装费用;(3)对折旧期未满、因人为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功能过低、技术落后的计算机设备要做认真分析,慎重处理;(4)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报废计算机设备的残值;(5)对存有程序、数据或资料的计算机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清除,防止失密;(6)填制计算机设备报废鉴定审批表。
5.各部门要对重要的资料档案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泄露。
各部门废弃的打印纸及磁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6.计算机的主要部(配)件如软驱、光驱、硬盘、主板等若有损坏需更换,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交回更换下来的部件,各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7.对于报废的计算机应上交办公室,不得私自处理,并办理资产变更登记。
8.计算机报废原则上使用超过5年,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不能承担现有工作,且无修复、调换价值,可申请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