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外营养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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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外营养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9版)
临床营养支持目前已经成为救治各种危重患者的重要措施之一,挽救无数患者的生命。营养支持的正确实施可以发挥良好的效果,能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也能使并发症发生率降到最低程度。目前我院不同科室对营养代谢的认识还不一致,同一科室内不同层次的医护人员对营养支持的认识程度也有很大差别,也存在营养支持的不规范现象。不恰当的营养支持不仅疗效不明显,而且并发症较多。现参照国内外最新指南共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在我院《胃肠外营养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13)的基础上,修订新版肠外营养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和一般原则,旨在提供适合的参照标准,规范我院临床营养支持的医疗行为,提高我院肠外营养合理使用水平。
一、医院肠外营养药物管理体系
设立肠外营养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
人员包括: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肠外营养的临床管理
1、使用肠外营养之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营养风险评估(营养风险
筛查 2002),大于等于3分者根据临床需要决定是否进行肠外营养支持,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使用指征、用药方案。
2、本院主治及以上级别医生可根据营养风险评估结果开具肠外营
养医嘱。
3、营养干预后一周内应及时进行再评估。再评估效果不佳或出现并发症及时调整用药方案,必要时可请营养科会诊。每次再评估周期不超过一周。
三、肠外营养的药学管理
1、肠外营养支持要求全合一,碳水化合物、脂肪乳作为双能源提
供能量需求,氨基酸提供氮源,根据需要提供必需的维生素、电解质及微量元素等。
不建议单独使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脂肪乳注射液进行能量支持。
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各种微量元素制剂,丙氨酰谷氨酰胺也仅限于全胃肠外营养使用。
如特殊患者因病情需要需单品种使用肠外营养制剂,如单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脂肪乳注射液等各类品种,审方药师加强审核,必要时可作医嘱退回处理。
2、肠外营养新医嘱应在16:30前录入并发送至静配中心。
3、药师审核肠外营养医嘱:审核肠外营养是否有适应症,审核各营养组分的完整性、各成分配比的合理性,审核电解质浓度对肠外营养稳定性的影响等。
4、肠外营养液必须在洁净环境中集中配置,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
四、肠外营养的监督管理
1、临床科室、营养科、药剂科应按照肠外营养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附1)开展营养支持相关工作。
2、药剂科负责定期对肠外营养临床合理应用进行分析评价、点评,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反馈,并将分析结果汇总交医务部。医务部将存在问题反馈给临床科室,督促临床科室对相关问题持续改进;协调信息科等部门予以技术支持。不合理合规使用情况纳入医疗质量历考核体系。
3、医务部、药剂科、营养科定期对全院营养支持治疗状况进行讨论分析改进。
4、对于无肠外营养适应证或适应证不符、有明确禁忌证、无合理理由使用单品种肠外营养制剂、无合理理由超长时间使用等不合理使用病例,一经查实,对当事医师按违规用药金额的全额扣罚。对病
历记录不完善、再评估和用药方案调整不足、肠外营养方案明显不合理等情况,经反馈、公示后仍反复出现,无明显改善的,在医院内网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停止肠外营养(含相关药品品种)处方权限3-6个月。
5、相关责任医师对分析评价、点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后一周内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提交医务部,由医务部安排人员进行讨论,申诉成功者免于扣罚。
附1: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肠外营养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肠外营养前营养评定
完整的营养状况评定方法一般分为主观和客观的两个方面指标。主观指标主要指与患者或家属接触时所获取的主观性信息,如与营养相关的进食习惯及能力,近期内体重变化、近期内膳食形态及数量变化等;客观指标指有准确来源的内容,包括体格检查、人体测量及体成分分析、生化及实验室检查等。
营养风险筛查 2002 ( nutritional risk
screening2002,NRS2002)可作为营养风险筛查工具。营养评定方法包括体重丢失量、体重指数、去脂肪体重指数、主观综合评价法(subjective global assessment,SGA)、通用工具(malnutrition universal screening tool,MUST) 、简易营养评定( mini nutritional assessment,MNA)、营养风险指数(nutritional risk index,NRI)等,血生化指标可作为辅助的评价指标。
通过营养评定并结合临床,决定是否进行营养支持,并对有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的患者制订营养支持计划。
二、肠外营养适应证
(一)、强适应证
1、胃肠道梗阻;
2、胃肠道吸收功能障碍;
3、大剂量放化疗后或接受骨髓移植患者;
4、中重急性胰腺炎;
5、严重营养不良伴胃肠功能障碍(3—5天可恢复者无须肠外营养);
6、严重的分解代谢状态(5~7天内胃肠道无法利用者)。
(二)、中适应证
1、大手术创伤和复合性外伤(5~7天内胃肠道无法利用者于手
术后48小时内开始);
2、中度应激状态;
3、肠瘘;
4、肠道炎性疾病;
5、妊娠剧吐或神经性拒食;
6、需接受大手术或强烈化疗的中度营养不良(大手术前 7~10
天开始);
7、入院后 7~10天内不能建立充足的肠内营养;
8、炎性粘连性肠梗阻。
(三)、弱适应证
1、营养良好的患者于轻度应激或创伤情况下,消化道功能 10
天内可恢复;
2、肝脏、小肠等脏器移植后功能尚未恢复期间。
三、肠外营养禁忌证
对于生命体征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血管功能或严重代谢紊乱需要控制者是肠外营养的绝对禁忌证。
1、无明确的治疗目的,或已确定为不可治愈、无复活希望而继
续盲目延长治疗者。
2、心血管功能紊乱或严重代谢紊乱期间需要控制或纠正者。
3、患者的胃肠道功能正常或可适应肠内营养者当胃肠道功能正
常或可利用时,肠外营养支持较肠内营养支持并无优越之处。
4、患者一般情况好,只需短期肠外营养、预计需要的时间少于5
天者。
5、原发病需要立即进行急诊手术者,不宜强求于术前行肠外营
养支持,以免延误对原发病的治疗。
6、预计发生肠外营养并发症的危险性大于其可能带来的益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