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要式合同,种类内容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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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要式合同,种类内容又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其中很重要的一块就是合同。大众对于合同从通俗意义上是能理解的,但以专业角度来看在法律当中,合同分为很多种类。其中要是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是一个很大得分类,并且要式合同划分出来的内容更多。那么什么叫要式合同呢?它的种类又有那些划分呢?下面小编为您大致分析讲解。
一、要式合同的概念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即为要式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例如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的交易的合同的具体形式,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标准的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也例如我们了解的口头约定,这种在平时日常买卖合同中很常见,对于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无具体格式程序要求,当事人可自己协商约定。
(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再接受并承诺,双方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认可合同内容的基础之上,合同即成立了。
(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要式合同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一)不动产合同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涉外合同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要式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和我们自身也息息相关,因此了解什么叫要式合同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小编建议可以仔细了解一下要式合同,比如不动产合同的法律要求,这样对于在现实生活中的房屋买卖会有很大的帮助。主要是要记住法定的要式合同的种类,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影响效力或成为无效合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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