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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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韶府[201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一)历年对象:
第一类,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第二类,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3、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二)新增对象:
指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中,2008年12月31日之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才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即提前退休的人员,已享受奖励的
不再奖励,未享受奖励的纳入本方案奖励范围。
新增对象仅限于独生子女父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粤常法函[2009]10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子女数的认定,以子女同时存活过为准计算生育子女数。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方案,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金的申请和受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本人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申请;
(二)办理退休时的企业现正常运作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向该企业申请;
(三)无单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申请;
(四)属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企业已不存在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五)各驻雄单位职工,向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申请;驻雄户籍挂靠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六)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南雄市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七)历年对象退休时未享受奖励,现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简称代领人,下同)代为申请。
三、申请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免冠(1寸)近照3张(红底彩照);
5、属单位职工的还需提交退休证;
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属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企业已不存在的人员,户籍还保留在原单位或主管单位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再婚家庭,还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历年对象,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其奖励补助金可由代领人代申领,代领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申请人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原件和复印件;
2、代领人与原申请人关系证明、代领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代领人名字的首页及当页。
(三)因居住在外地或健康原因等正当理由,不能回户籍地申请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除提交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受委托人身份证;
2、《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授权委托书》
四、受奖人资格确认
受奖人资格确认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一)历年对象资格确认
1、由单位(或企业)支付奖励金的历年对象,填写《南雄市单位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二)》(附件7),其奖励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企业)确认。首先,由单位(或企业)对申请人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在“个人声明”栏签名确认。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企业)在“所在单位意见”栏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加具意见加盖公章;然后,申请人持此表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确认,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由村(居)委留一份存档,另一份由申请人交回单位,由单位存档、发放奖励金。村(居)委还应汇总填写《南雄市单位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登记表(二)》(附件8)上报镇(街道)计生办。
2、其他人员(含无能力负担的单位,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企业已不存在的人员、挂靠户)填写《南雄市无单位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一)》(附件5),奖励资格由其达到规定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确认。
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交申请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确认:
村(居)委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后,应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村(居)委公章,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审核确认申请人资格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在“个人声明”栏签名确认,村(居)委在“村(居)委会意见”栏填写“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加具意见加盖公章。
3、在确认奖励资格后,领取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4、退休时未领取奖励金的,退休后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市财政负责兑现奖励,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意见》申请奖励资格确认的,不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