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学习笔记及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学习笔记及理解
段少玉
【学科分类】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反垄断法;三种反垄断制度;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被认为是社会得“经济宪法”,可见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因此,对于刚刚通
过的反垄断法得理解就变得极为重要。
下面就笔者得理解谈一些粗浅得看法。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条件。
只有
依法保护好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健康、深入发展。
而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
垄断造成市场经济畸
形发展,行政垄断更成为深入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阻碍,垄断行业天然带来
暴利,造成垄断行业高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而且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排
斥竞争,必然带来经营管理的低效率,并且严重损害资源优化配置。
经济上的垄断
带来的是无竞争,无竞争也就无压力,无压力也就无创新,无创新也就无活力无希望。
反垄断法在第一条作出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因此,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
环境。
二、反垄断法界定了三种反垄断制度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般都三种垄断行为,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成熟的制度予以了借鉴,在第
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经营者集中。
”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
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
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
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都是市场份额较大、实力较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
虽然反垄断法一般都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则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三、规定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但同时,有些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豁免”。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四、中国特色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
市场管理者指所有对市场运行秩序发挥影响的部门,而不仅仅指行政部门,还包括拥有政府机关的授权而成为市场管理者。
行政性垄断可谓中国特色,是计划经济的残余,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对此,曾宪梓委员表示:“不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反不了的,制定反垄断法必须包含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禁止滥用行政权,尤其是禁止垄断行业和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
”他建议对禁止滥用行政权的规定深一点、细一点,不要太笼统。
因此反垄断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此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
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
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五、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规定了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
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
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
而且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
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
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
另外,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出的决议不服的,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反垄断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写出来于朋友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