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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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5.11
【实施日期】1999.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
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