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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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
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11.09
【实施日期】199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
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国税发〔199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帐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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