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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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对网吧的管理,确保网吧经营有序、管理规范,使网吧成为人民群众健康文明的学习休闲场所。现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各网吧业主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网吧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严格挂证营业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营业。
2、严禁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年检,证件未年检严禁营业。
三、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1、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对进入营业场所的未成年人,及时劝说离开!发现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3、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除按《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外,立即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15天。
4、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按《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互联网接入服务。
四、严格执行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
1、上网消费者必须持身份证原件上网,严禁接纳未携带身份证者上网。
2、必须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3、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五、严禁超时营业
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六、严禁不文明上网
1、严格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2、发现上网消费者有吸烟、赤膊、大声喧哗、讲脏话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引导劝阻,对屡禁不止者拒绝提供上网服务!
七、严禁传播非法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严禁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九、严禁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十、严禁经营非网络游戏
十一、随时保持营业场所内外卫生,向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