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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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19〕45号

申请人:易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天华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金职务:局长

申请人易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天台违法建设,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19年4月18日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对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天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申请人称:

就投诉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甲号某甲房、某乙号某乙房两户业主在天台违法搭建窝棚一事,申请人于2019年春节前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路某号天台涉嫌违建问题的处理意见》两份内容基本一致的处理意见书。2018年6月22日与11月28日,被申请人曾有两次拆除违法建设行动,但第一次仅仅拆除了一扇铁闸门,第二次则仅是将某甲号某甲房业主所搭窝棚立面的围蔽物部分拆除,内里分隔厅、房、卫生间的隔墙板仅有限拆除。但窝棚顶盖及铁质支撑柱继续保留没有拆除,随后违法业主用现有的门板和其他物件又重新围蔽起来。对另一业主的违法建设的窝棚却未有拆除。拆除违法建设既然有所行动,为什么不一下子把两业主在阳台搭建的窝棚彻底拆除干净并恢复原状。经过近三年的奔波投诉收到有关部门复函、处理意见可谓不少,但字里行间多是为当事人开脱责任,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没有直接证据支持的错误认定。需特别指出的是,天河区信访局曾发出《处理意见告知书》,决定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路某号8层褛顶天台违建搭窝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予以撒销,但仍没引起被申请人重视,在此后发函中仍多次重复引述其对违法建设的错误认知。申请人经梳理分类归纳为几点逐一驳斥:

(一)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广州市天河区

某路某甲号某甲房业主声称“自1990年入住该处,因楼顶严重漏水和高温酷热,其自费购买材料在征得单位领导默许的情况下……至今已有26年”,这是违法当事人编造的谎言。事实上该业主是在房屋改造之后本世纪初才陆续擅自搭建,甚至将天台楼顶凿穿一个大洞装上蹲厕并设有卫生间、卧室、储物间。里面所有设备均一应俱全,成了其呼朋唤友的私人招待所。所谓“单位领导”默许同意,根本没有其事,且单位领导亦没权限批准。再试问又有哪个违法建设者不是自购材料,自购材料竟然也可成违建合法化、不拆除的理由!不管怎么颠倒黑白也解释改变不了其违法建设的事实。

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乙号某乙房的业主是在2016年国庆节期间,擅自竖钢网围栏,强行将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天台独自占有,属新增量的违法建设。申请人知道后立即书面并附上照片向沙河街城管综合执法队投诉。可是这厢你有你投诉那厢其逆势而建,修缮得越来越实用,越来越牢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致三年过去该违法建设还能保留至今。

(二)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两违法建设案情复杂,收集资料难度大问题。两涉案违法当事人毫无法制观念,胆大妄为不听劝阻,居然在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甲号、某乙号天台搭建成片的窝棚。如果政府认为群众提供的投诉书没有证明效力,政府可以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对情况的真实性,以明确群众是

否存在夸大其词的情形,而这都是行政执法机构办案严谨执法份内事。被申请人对两涉案违法当事多次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交待政策的约谈、强制拆除过程录制音频、视频均是有法律效力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案情不存在什么复杂情况可言。

(三)关于两涉案违法当事人提出的楼顶渗漏问题。事实是两涉案违法当事人为搭窝棚支撑顶盖,在天台面处钻孔埋设拉爆地脚螺栓,把天台面软性防水层及刚性保护层损坏殆尽。屋面建筑结构层除了施工要保证工程质量外,使用中最重要的是保持其完整性不容许有任何破坏。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乙号某乙房住户还长时间在天台养鸡,积存的污物产生酸性物将水泥层腐蚀成碴土,又不再做防水层,只是草草刮去碴土重新弄上水泥砂浆了事,雨水渗入楼梯间致使房屋内墙壁一片潮湿。屋面层从上到下均受到破坏,这是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四)关于涉案违法建设是否对周围造成影响的问题。首先,火灾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天台便是快捷逃生通道,现被人为阻断。其次,天台是全体业主共享共用,现被违法当事人强行围闭独自占用有违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公正核心价值观。还圈养犬只,违反了有关养犬管理条例,即使民警上门劝阻法制教育亦无济于事,违法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被申请人仅是拆

除窝棚四周立面围闭栏部分,窝棚变身为雨棚,偷换概念,一字之差就可堂而皇之从违法洗白为合法。因此“目前雨棚暂时保留”的处理意见,申请人绝不能接受,更不能让违建物不了了之继续存在下去,必须立即无条件强制拆除,还天台于全体业主。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后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的是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被申请人组织架构隶属于区政府,区政府对其有督查、监督权。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受理权限在于区政府。被申请人在相关处理意见中均提示如不服答复意见可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又称应不予受理,简直出尔反尔。2018年初天河区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书》已明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诉求的处理适用途径错误,属于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并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路83-85号8层楼顶天台违章搭建窝棚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撤销,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二、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和11月28日确有两次拆违行动,但只对两处违建中的一处进行拆除,且只是部分拆除,但被申请人提交的《派遣施工队申请表》却写着对违法建设“完全拆除”,属于欺上瞒下。被申请人与违建当事人配合默契,违建当事人2018年11月26日提交申请书,被申请

人2018年11月28日进行拆违,果然就把雨棚保留下来。申请人三年来多次投诉,并提供图文并茂的证据材料,却抵不过违建当事人一纸申请。根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正牵头组织各区城管部门对铁路沿线的彩钢瓦窝棚进行安全隐患整治,本案属地的沙河街城管执法队也参与了整治行动。本案涉案违建中同样作为彩钢瓦雨棚,如在强对流天气中被吹落,同样会对输电线路、电话电视网络线路和行人安全造成威胁,绝不会比对铁路运行列车造成的危害轻,但被申请人却迟迟不拆,岂不是双重标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提起的是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是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起信访事项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受理。

二、被申请人有受理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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