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1992]49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05

【实施日期】1992.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沈政发[1992]49号1992年1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暖管理,维护供暖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居民和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供暖管理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市、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是执行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的机关。

第四条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恢复原状、罚款、赔偿损失、加收滞纳金、停止供暖、取消供暖资格等。

第六条对公民、企事业单位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阻挠、影响供暖人员正常维修暖气等供暖设施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负责经济责任。

(二)在暖气设施上私自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令其拆除,并从供暖开始之日算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热水费五元。

(三)未经批准,增加散热片,扩大供暖面积的,令其拆除和恢复原状,并按其扩大的面积每平方米罚款四十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和改造暖气设施的,令其恢复原状并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五)在地上外管线上架设各种设施或在地下外管网上挖掘、种植、堆放物品及搭设房屋的,令其拆除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六)由于建筑施工或通行运输损毁供暖设施的,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七)乱动、拆卸或损毁供暖设施的,罚款二百至一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