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贷款融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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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贷款融资服务中心
邯郸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发展方案
价值理念
宗旨
集聚民资、服务民企、对接项目与资本、提升产业,多元化地创新资本组合方式,提高抗风险能力,引导民间资本合法、规范、有序进入资本市场。经营理念
公开、公平、合法、透明
一、建立邯郸市贷款融资服务中心的背景和条件
(一)区域发展新机遇,积极控索资本运作创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鼓励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和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并且要“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2010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要求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
会议指出,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正值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
在区域竟合的潮流中找准自身定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加大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探索资本创新,完善地方资本市场,提升城市综合竟争力,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民用工业政策措施的推出,为建立邯郸市贷款融资服务中心,积极探索资本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二)民间融资利弊分析与界定标准
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正确判别正常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所属关系。
1、民间融资利弊分析
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意识形态下,民间融资的利弊也逐渐成了大家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民间融资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型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地方产业政策指导及相关的民间融资规范和监管手段不足的影响,导致部分民间资金流入受限行业,并受到诈骗的威胁,表现出对社会、金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1有利方面:
一是民间融资是一种天然的直接融资的形式,历史悠久,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而且借贷双方关系较固定和熟悉,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二是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借贷方便,借贷成本较低,到位时间较短,便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果。
三是民间资金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能够切实解决小企业、创业型企业和
个人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资金支持。
四是民间融资能够适当打破银行业的资金借贷垄断,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和银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是民间融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资金利用规律,为正确判断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状况提供依据。
1.2不利方面:
一是给金融宏观分析的准确性带来影响。由于目前的金融统计将民间融资数据排除在外,因此据此作出的金融宏观分析准确性不够,如无可靠的修正方法必定会影响宏观决策。
二是金融宏观调控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削弱。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影响资金松紧、流向和结构,但民间融资往往逆风向流动,从而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三是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民间融资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并使资金的集中性效果减弱,影响金融业的自身发展和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四是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民间融资一般伴随着高息,而且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债率较高,较高的利息增加了生产经营费用,加大了经营风险。
五是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一是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模糊,借贷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二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对资金链的各环节敏感性强,一旦某环节出现问题,极易产生整体风险。三是民间融资良莠不齐,容易出现诈骗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群体事件。
但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所认识到的民间融资负面影响,在一
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地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民间融资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民间融资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手段,促使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减少社会问题。
2、正常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定标准
弄清民间融资的界定标准,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前提。据调查分析显示,目前民间融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融资程序、范围、利率和期限都合规的,法律界定为合法的融资行为;二是以诈骗等为主要目的的非法融资行为;三是界于前两类之间的,至少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融资,其融资资金又有合法用途,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融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的,只能是非法融资的部分,而并不违法的部分民间融资,实际上包含了急需解决的民间融资法律界定问题。
2.1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融资行为界定为正常融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正常融资行为。并根据1999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就认定真实有效,界定为合法民间借贷,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向社会非法集资,三是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2以诈骗等为目的的民间融资界定为非法融资。一些不法分子或不法机构,打着生产经营的幌子,进行非法融资,搅乱了民间融资的正常秩序,真正造成了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类融资往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在融资初期
较难界定,再加上社会公众中存在的盲从心理带来了滋生的土壤。对此类非法融资行为,须在事前从多方面加以判定:首先,须审查融资行为程序是否规范,有无实行备案;其次是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是否真实可行;再次是对资金投向跟踪分析,看是否存在诈骗嫌疑;最后是对融资规模、利率水平全范围监管,分析是否存在诱骗的可能。对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具有诱骗嫌疑的融资行为必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2.3从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和是否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角度判别正常与非法融资。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和是否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角度是社会各界判别民间融资是否应该存在的焦点。特别是对于上文中提到的第三类融资情况,正处于生死中线的融资尴尬局面。对于这类民间融资要一改“以成败论英雄”的判别方法,特别注重从源头分析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和是否影响宏观调控等问题。如果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负面影响,则看能否通过政策措施、跟踪监管考虑向良性转化;如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则要坚决取缔。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民间融资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集聚社会闲散资金的重大作用,如何引导好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已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意见建议
1、加快立法,为正当民间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正常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的标准,为正当民间融资“正名”,承认其合法性,并鼓励民间资本正式进入金融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