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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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为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税企双方本着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合作、互信诚信的原则,共同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交易事项如何适用税法,向乙方申请事先裁定。

(三)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与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料和电子数据,并保证涉税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成员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涉税事宜产生意见分歧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请求乙方协调解决。

(五)有权向乙方反映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请求乙方提出解决方案。

(六)每年xx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遵从责任报告,其中包括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引导和帮助甲方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向甲方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二)及时研究、分析甲方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及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对甲方申请事先裁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合理安排甲方涉税资料的报送和电子数据的采集,尽量避免重复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认为确有必要对甲方进行税收检查时,除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相关部门转办、举报、协查和税收执法督察事项外,可以给予甲方一定时间的自查期限。甲方对自查结果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四)确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提供必要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甲方反映的涉税问题。

(五)研究、解决甲方提出的具有行业特点的税收问题。

(六)每年对甲方税收遵从情况和协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建议;积极采纳甲方对税务机关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并提出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甲乙双方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对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或进行其他必要修订。本协议在解释和执行中产生的分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终止条款

(一)执行期内,一方违反协议,且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纠正的。

(二)执行期内,乙方通过风险评估发现甲方或其成员企业有较大税务风险,向甲方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后,甲方拒绝采纳的。

(三)协议执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或一方提出的续签申请未被另一方采纳的。

但本协议涉及的税收事项,如在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执行期3年。甲乙双方均可在协议执行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签磋商申请,共同商定是否续签本协议。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二O年月日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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