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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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大沽法庭史长江
[摘要]由于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经济增长,我国环境形势非常严峻,频发的污染事件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十七大作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毫无疑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主要依靠企业。企业所得税作为政策性税种之一,理应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本文将以新《企业所得税》为基础,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企业所得税及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意见,以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
官方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62%受到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国家环保总局潘岳副局长在“2006年中国企业高峰会”上透露:“我们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20%,工业危险垃圾化学物品处理率不足30%,3亿多农民喝不到干净的水,4亿多城市人呼吸不到干净的空气,其中1/3的城市空气被严重污染。”[1]保护环境,势在必行。
一、运用企业所得税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同时环境最大的威胁者。据统计,“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比重接近70%,江河的污染有一半以上来自工业企业,大气污染90%来自工业企业。城市污染、农村污染大多也与企业行为或产品品质有关,例如建筑工地噪音问题、废旧电子电器的问题、机动车尾气问题,还有室内建材污染问题;再如农村1.5亿亩土地受到污染,其中一部分是重金属污染,很难恢复。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因此,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关键应从企业入手。
世界上很多国家提倡运用税费等经济手段来改善环境质量,欧盟委员会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鼓励通过征税或收费的方式,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也意识到环境税的高
[1]载潘岳《中国环境问题的思考》,中国环境报,2007年2月9日第三版。
[2]载黄真平《企业公民、环境载德、责任慎行》,载/2008-04-15/17251354.html
度统一是必须的,其不仅可以促进环境有效利用,还可以避免因竞争或单一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3]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国家开设环保税的原因。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环境保护法,资源税在设立之初也只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没有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薄弱。在这种背景下,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调控作用,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国内外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国外的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资源征税,以约束资源开采;二是根据“污染付费”原则,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课税;三是保护环境的税收激励措施。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这些措施中与企业所得税密切相关的是税收激励措施。以日本为例,在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方面,规定企业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凡是用于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物、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抵免额为投资成本的7%或应纳税金的20%(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同时规定各种用于污染治理的设施可在税务处理上按特别折旧办法加速折旧,允许第一年提取1/4至1/2的折旧。[4]
我国没有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关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资源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之中。但如上所述,资源税的立法初是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虽然后来加入了环境保护的条款,但保护力度很弱。排污费是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垃圾等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征收的费用,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排污费的收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收费标准过低,收费额低于污物处理的费用,使排污单位宁可选择缴纳排污费也不进行污物处理。调节力度小,难以有效抑制排污行为。其次,收费不规范,缺乏法律约束力。排污费的强制性较弱,因而收费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地方出现了乱收乱摊、少收短收等违法现象。同时,排污费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也很严重,扭曲了其专款专用的性质。可见,我国现有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非常薄弱。在没有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更应
[3] Anna Christiernsson《Environmental Taxation and Ec Law》,《C EXTENDED ESSAY》,Lule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4:18
[4]参见常瑛李绍平《国外生态税收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7年12月版
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额=[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率-税收优惠规定的减免和抵免。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调整作用主要体现为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负,从而使其获得税收上优惠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根据《企业所得税》第27条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环境保护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进行了解释,根据第88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来源于这些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0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存在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新型税收优惠体制,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