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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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与设备进出口
【发文字号】商产发[2008]31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
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