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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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

(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

(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

(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臵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臵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

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选任条件

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

第十五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六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五章选任方式

第十七条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

(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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