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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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

为切实提高我省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加大对违规冒名贷款的处置力度,有效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一、冒名贷款的定义。冒名贷款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或者由于农信社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贷款“三查”制度,而形成的借、顶、假等冒名贷款。

二、冒名贷款的范围。凡在农信社借他人之名、虚假之名、冒他人之名取得的借款,也就是实际用款人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贷款,均认定为冒名贷款。

三、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一)顶名贷款。一般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在自己的亲友或他人来贷款时,因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经过有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或他人使用的行为。(二)搭名贷款。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因自己、亲友或他人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就在正常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给自己、亲友或他人使用的行为。(三)盗名贷款。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变,在他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四)假名贷款。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变或贷款审查不严,借款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单位)进行贷

款,然后贷款归个人分配的行为。

四、冒名贷款的危害。从目前我省农信社查出的冒名贷款情况来看,有的已形成不良,有的虽暂未形成不良,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冒名贷款的危害:一是易形成客户对农信社信贷制度不规范、不统一的片面认识,带来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农信社声誉;二是形成农信社人员的相互模仿,导致信贷制度缺乏约束性;三是大多数冒名贷款已形成不良,已不能给农信社带来收益,潜在已形成损失;四是有的已触犯刑罚带来犯罪。

五、冒名贷款的处置原则。冒名贷款按照“谁放款、谁负责,谁用款、谁清偿”的原则进行处置。

六、冒名贷款的处置办法。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由各级信用社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分头负责,业务、稽核、人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成立了冒名贷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清理冒名贷款相关制度、办法等,班子成员分片包社,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定期反馈汇报。

(二)组织发动,学习宣传。各市农信办、县级联社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使全员充分认识冒名贷款的危害性,提高基层社主任和信贷人员合规办贷的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开展大讨论等形式,使全员思想上受教育,理念上有转变,为全面清理借冒名贷款奠定思想基础。

(三)逐笔分析,分类处置。按照冒名贷款形成时间、跨度、原

因进行逐笔分析,按照“谁放款、谁负责,谁用款、谁清偿”的原则,明确责任,按照顶名、搭名、盗名、假名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一是明确责任人,借款去向清楚,能落到实处的,明确清收责任人,想方设法,限期清收。二是对借款情况复杂,债务暂时无法落实的,由责任人负责调查,落实债务。三是对涉嫌造假诈骗贷款的,责成专人与公检法部门取得联系,通过信息查询,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通过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追偿。

(四)划定时限,督促考核。一是建立台账。各市农信办要督促县级联社建立冒名贷款清收管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逐笔销号,县级联社每月向市农信办汇报清收整改进度情况。二是按月考核。各市农信办逐月对县级联社清收进度进行考核,县级联社逐月对责任信贷员进行考核。三是区别对待。以2009年7月30日为界线,对所有责任贷款落实责任、限期清收,到期收不回的,按省联社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难以全额收回本息的不良贷款,能够积极落实保全措施,制定清收计划的,责令其在9月底前离岗清收,到期视清收情况,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处置办法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处理。

七、冒名贷款的责任追究。

新发放的冒名贷款按照“见一个查一个,查一个处理一个,决不迁就一个”进行处置。对于本办法之前的冒名贷款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置。

(一)对2009年*月*日后形成的冒名贷款,对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给予有关信贷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记大达直至开

除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全额经济损失赔偿;拒不发行赔偿行的,给予开除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2009年*月*日之前的冒名贷款,按以下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1.贷款本息真实偿还(现金清收,无换据、先还后贷等行为),或经过规范整改,贷款真实使用者签字确认债务,抵、质押物足额、有效且评估、登记手续完备,未给信用社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贷款审批、发放、调查等环节责任人进行集体诫勉谈话,规范整改的要写出规范后的贷款合规承诺。

2.经过规范整改及强力催收,仍有资金损失的,以一年时间为限,由贷款审批、发放、调查等环节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力赔偿的扣除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外的工资予以抵偿贷款。一年期满仍有损失且损失金额小于10万元的,按照内部规章和党纪、政纪、法纪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主责任人给予开除纪律处分。

3.未进行规范整改、贷款未能本息收回,或经过规范整改但一年赔偿期满仍造成10万元以上资金损失的,按照内部规章和党纪、政纪、法纪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主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贷款损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损失额占比不高于20%的,适当减轻对主责任人以外其他责任人的处罚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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