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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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档2篇

Tianjin regulations on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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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文档

科技成果转化难一直是我国科研活动中的棘手问题,也是我国科研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下文是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健

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

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

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信

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

标单位。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

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

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

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

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

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

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

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检测机构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实提供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人建立技术中介机构,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者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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