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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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社章程
秦安县王尹乡南瓦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发展群众自我服务组织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秦安县王尹乡南瓦村扶贫互助协会。本协会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的原则成立。
第三条:成立本协会的目的是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资金短缺问题,提高村民自我积累、互助互济、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和谐协会会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资金自聚、责任自担,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协会坚持入股自主,退股自愿的原则。农户自有资金入股满一年后能够退出。
第六条:本协会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凡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向协
会提交申请书,缴纳互助资金,经审查批准,核发持股证(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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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即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八条:成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本协会成员大会及活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使用互助资金的权利
3、享有入股分红的权利;
4、为其它成员申请互助资金提供担保的权利;
5、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九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利益,保护本协会的共同财产;
3、严格履行与本协会签订的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全体成员会议教育无效,经多数成员表决同意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手续。被除名成员的入股资金在满规定年度
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本协会经营盈余,分给其应得红利,本协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政府配股和赠股部分不得退还。
1、不遵守本章程;
2、不履行成员义务;
3、三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4、其自身行为给本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第三章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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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全体成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责
1、审议经过互助协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决定本协会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互助协会管理人员和成员;
3、审议批准互助协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4、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其它相关事宜;
5、决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2 次,遇到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一个成员
最多代理一名,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互助组织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由3—5 名成员组成,即会长1 名,出纳1 名,会计1 名,监督员2 名。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乡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全体成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1、依据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