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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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
2009-10-10 10:27
《住宅设计规范》5-6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
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

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

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

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
质量。

一、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

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

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建筑体型设计应简洁,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凹凸面。

其建筑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尽量减小。

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2.3 寒冷、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夏季炎热,住宅建筑朝西的房间室温很高,居住条件差,影响居住者的健康。

本条规定,西向居住空间朝西或西偏南45°和西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设遮阳板或遮阳罩固定支架等设施,其西向外墙和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保证居住空间基本的室内环境质量。

5.2.4 在我国,设有冷暖空调的住宅逐渐增多,一些地区对此类住宅的节能设计未加以重视。

本条要求设夏季降温空调的住宅建筑,东西向或东西各偏南、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隔热。

5.3 隔声
5.3.1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其设计最低要求为:——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传导的减振消声设施。

5.3.2 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应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声洙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应采取封闭阳台,隔声门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5.3.3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

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2 提出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

套内分户水表在额定流量下的阴力损失约为 10kPa,一般燃气热水器要求最低静水压力约为40kPa,虽然有些热水器生间厂为适应少数低水压用户的需要,开发出水压力要求较低的热水器,但住宅的给水水压不宜因此而降低,以满足用户选用设备的通用性。

6.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规定住宅类建筑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宜为300-350kPa”,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按此范围设计,但允许稍有选择。

在具体工程中常略有超过的情况,例如十八层普通住宅,通常一~五层由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六~十八层由高位水箱供水,如层高为 2.80m,十八层配水点静水压如为5m,则六层配水点静水压为5+(12×2.8)=38.60m,虽不采竖向分区,实践效果也还可行。

<br& gt;根据给水配件的一般质量状况及住宅的维修条件,住宅给水压力又不宜过高,经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如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界的十八层,作为不应超过的上限较为有利,故限定为“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但在条件许可时,仍应以300~350kPa为宜。

6.1.4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

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热水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单户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

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预留安装其它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 住户分别设置水表和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措施。

管道、阀门和配件采用铜质等不易锈蚀的材料,方可保证检修时能及时可靠关闭。

6.1.6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便于检修和疏通,可避免影响下层住户,做法有:提高卫生间地面,或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但都存在一定问题。

难于实施而必须敷于下一层套内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使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时,能在本层内疏通,而不影响下层住户,例如可采用能代替浴缸存水弯、并可在本层清掏的多通道地漏等。

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6.1.7 本条除规定了必须设置地漏的部位外,还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了对地漏的性能要求。

6.1.8 本条所指“垃圾间”,包括4.3.1条规定每层设置的“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和4.3.2条规定的垃圾道底部设置的“封闭的垃圾间”。

为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需提供冲洗保洁的条件。

6.1.9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6.2 采暖
6.2.1 “集中采暖”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或各个建筑物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

以城市热网、区域供热厂、小区锅炉房或单幢建筑物锅炉房以及单元燃气为热源的采暖方式,从节能、采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和住宅的卫生条件等方面看,都应是采暖方式的主体。

某些地区虽具备燃油或燃用天然气设置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低层住宅以外,按套自成系统的可能性较小。

住宅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以热水作为采暖热媒,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

6.2.2 本条主要参照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87)的原则规定。

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了与卧室相同的标准。

建设标准较高、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有洗浴器的卫生间,宜按浴室标准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节能的出路,在于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但目前全面实施有较大的难度,需要通过试点,解决几个层次的问题,取得成效后才能全面推广。

在此之前,除了改善建筑保温之外,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

为了提高住宅集中系统采暖的均匀性,应采用合理的系统制式,同时应使房间温度可调,即能分室控制温度。

现在已以有比较成熟的
技术手段,例如:垂直单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三通调节阀、垂直双管系统的散热器上安装高阻力调节阀或温控阀等。

1996年,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的单管系统所有散热器上,全部增设了ST 11球形三通调节阀,使用效果很好,改变了室温过高或浪费能源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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