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重婚罪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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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成重婚罪证据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1年06月08日 关键词:重婚罪

北京-朝阳区
李岩

693110068

摘要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同居者有了子女,无论同居时间长短,即可构成重婚。男女二人同居,并且生有子女,这是想当然的夫妻、家庭关系,不应当苛求“夫妻名义”了。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这样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 重婚犯罪的立法,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其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发生在夫妻(或配偶)之间受法律调整的特定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本质的义务,也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然而在现实中,以登记结婚形式出现的重婚是极少的,侵犯婚姻关系的主要行为是非法同居。故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重婚现象各不相同,如果按照以上规定,受害方当事人想要取得对方重婚罪的证据,是难上加难。
首先要取得婚姻对方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证据,普通的书证基本上无法取得到,更没有人去给做这方面的证人证言。另一有效的证据就是对非法同居的地点、人物进行拍照和录像了,虽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利,但此行为是用以对抗更深层次的重婚犯罪,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时,也可请求侦察机关进行调查,采取对非法同居者进行询问及走访附近居民等手段。总体来说,虽然较一般的案件取证困难很大,同居的证据基本上能够得到。
其次就要证明,其同居生活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的焦点就在这,规定的明确,却无法操作,这是个抽象的只有语言证明的事实,是其他证据手段无法证明的。现实生活中重婚者基本上不会对外宣称夫妻关系的,对亲戚朋友也会尽可能回避,同居地点附近的人知道的更少。即使有人知道,或者很多人知道,要想取得法律上认可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做不到。首先同居者自己不会承认,其次“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占据着现实公民的脑海,并且涉及到犯罪的事实面前,证人证言的份量又显得那

么轻微。更有很多非法同居者有了他们自己的子女,受害方也从医院或其他手段得到了此情况的证据,但受“以夫妻名义”的制约,公安机关也束手无策,并且在婚姻关系取证方面,公安机关常常出现“不作为”的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关于构成重婚的同居,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同居者有了子女,无论同居时间长短,即可构成重婚。男女二人同居,并且生有子女,这是想当然的夫妻、家庭关系,不应当苛求“夫妻名义”了。同时就重婚罪而言,以夫妻同居为核心内容的夫妻关系是其保护的直接客体。之所以对“同居者”定罪处罚,是因为其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同居权利”,是侵犯了刑法规定的该罪所保护的客体。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早出台对重婚犯罪的更具体、可操作性的解释。以上不妥之处,不吝赐教,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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