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里程油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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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油耗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单位车辆油耗管理,确保机关公务接待、专卖执法及送货车辆的正常使用,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油耗实行“统一管理,一车一卡、单车核算、定点加油、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加油卡(IC卡)加油。
第二条 油料购买及管理
车队每月根据车辆油耗需求,按照每台车辆使用性质,编制次月油料采购预算,月底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次月车辆用油申请,报财务稽核和主要领导审批。
车队根据批准的数量或资金购买车用油料,并分别对每台车辆加油卡(IC卡)进行充值。
驾驶员不得随意用现金加油。出车在外地需要用现金加油的必须报办公室车管员同意,特殊情况应向车辆使用人请示。驾驶员回来后应及时到车队车管员进行外加油登记,计入总油耗,加油发票必须经车管员、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上报财务处稽核报销。擅自加油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条 车辆油耗管理
车辆实行油耗标准定额管理。根据车辆的排量、使用年限、行驶总里程、车况、车型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核定各车辆百公里油耗的上限指标,每半年根据各车辆实际油耗统计数据调整一次。
定人定时每月抄取各车辆的行驶里程数,统计实际耗油量,核算各车当月实际油耗数,节约10公升以下不超10公升奖励40元、节约10公升(含)以上不超20公升奖励60元、20公升(含)以上不超30公升奖励120元、30公升(含)以上180元,超支个人负担。
车队要严格车辆油耗登记,认真进行油耗日常数据分析,对当月油料IC卡的充值数和上月油卡结存数以及当月使用油料数(含外加油)列表随每月公里补助表一并报财务稽核。
第四条 油料消耗统计实行公开制度,车队每月26号前对每台车辆进行抄表统计,并与石油公司做好油料使用对账工作。次月5号对每台车行驶公里数及油料消耗情况进行公示(节假日顺延),接受单位职工监督。
第五条 车辆实行一日三检制度。
第六条 罚则
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行业和县局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驾驶员私自调整车辆里程表读数和倒卖油料,发现调整里程表读数行为的,对当事人处以调表里程数5倍油耗数的罚款,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对倒卖油料的,处以倒卖油料数5倍的罚款,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车辆管理员违反本规定,工作失职导致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统计油耗出现错误的,按差错数折合油耗额2倍罚款。车辆管理员伙同驾驶员弄虚作假的,按照单位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单车百公里油耗的上限

指标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综合核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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