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某高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改、翻修和维护等项目。
基建工程招标包括基建工程相关的施工、服务及货物等招标项目。
服务项目为学校各类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
货物项目为与工程建设有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资产、基建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实践教学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二)负责公开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计划、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确认中标结果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高校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学校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以及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等,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5.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项目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第六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项目。
(七)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最新版)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监督,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项目招标额度、招标程序的规定(一)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XXXX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XXXX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XX-XXXX年X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必须按照XXXX政府采购办公室、桂林市招标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三)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3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XXXX财政厅公布的年度X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办法,由后勤处推荐公布目录内的施工单位,并报学校领导同意。
(四)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年度小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施工。
年度小型项目施工单位按以下程序产生:1、后勤处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小型项目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经审计监察室、财务处等部门会签后,向学校领导汇报,经学校领导同意。
2、后勤处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信息,按照招标文件程序,进行招标。
3、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办法进行评审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4、年度小型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选择1至2家。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额度、招标程序的规定(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按照XXXX政府采购办公室、桂林市招标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监理服务,必须按照XXXX财政厅公布的年度X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设计服务、监理服务定点采购办法,由后勤处推荐公布目录内的设计、监理单位。
并报学校领导同意。
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委托采购招标代理单位进行采购招标。
(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委托采购招标代理单位进行采购招标。
XX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XX大学建设工程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为确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而依法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由基建处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设计或预估合同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以下简称外部招标)。
预估合同额低于50万元而高于5万元的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由基建处组织招标(以下简称内部招标)。
第六条建筑面积超过10000㎡或预估合同额超过50万元的设计项目,招标前应到济南市建委设计处备案。
经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前应到济南市建委市场处备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二)投标;(三)开标、评标、定标;(四)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前期工作第十条招标前期工作主要有:(一)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核;(二)整理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三)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确定被邀请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函;(四)发售招标文件(召开发标会议);(五)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第十一条外部招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撰写,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室审核。
内部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基建处起草撰写,审计处、监察室审核。
基建处主要审核工程技术及设备、材料供应部分,审计处主要审核经济部分,监察室主要审核法律适用程度及监督部分。
最新整理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基建工程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工作原则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3、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招标条件与范围、规模、标准的确定(一)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招标。
(二)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三)每次工程招标应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同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中择一实施。
(四)不满足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实行校内招标;满足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五)新校区新建工程归口浙江省重点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改建工程归口市工程交易中心管理。
四、招投标组织机构1、招投标领导小组。
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成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
2、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常设于校基建处。
基建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接受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3、招投标监督小组。
由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组成招投标监督小组,监督招投标的全过程。
4、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基建处和相关处室及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按有关条例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与商务标函进行客观的评定。
五、工程招标程序1、向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2、组建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监督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并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理机构核准;3、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备案;4、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和《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拟投标单位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5、实地考察、比较各投标单位的在建或竣工工程质量、信誉和实力;6、审查投标报名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入围投标单位,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发出招标邀请书;7、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委托编制标底,踏勘工程现场;8、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9、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编制、递交投标书;10、组织开标;11、组织评标,并根据评标情况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询标;12、根据开标记录和评标、询标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打分,推荐2个投标单位作为拟中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交招标领导小组;xxxx根据各拟中标单位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决标。
某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XX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六条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招投标中心下达采购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拟定招标要求,送交招投标中心。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通过学校指定的媒体、网络及其它方式发布。
第九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招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对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七)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如:工程结算补充协议书(由监察审计处提供)。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建招标工作小组。
该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范围及方式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应纳入省、市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所有招标程序及招标办法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下同)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前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不在省、市招投标规定范围内的,应按照校内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
校内招投标方式有:校内公开(邀请)招标、询价竞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的;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的;4、经学校集体决策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纳入校内招标范围内的项目。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ﻫ(2005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西交基[2005]6号公布)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ﻫ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ﻫ(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ﻫ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ﻫ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ﻫ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ﻫ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
九江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如下: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地基基础、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已建房屋的更新、扩建、大型维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凡校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计算出的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分别超过5万元的,除按规定应到省、市政府专业招标机构招标的以外,均应进行校内招标。
以上范围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基建处在预算基础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在预算基础上由基建处直接发包,不列入招标范围。
第二章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另行下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并批准招标投标中的重要文件;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程序和关键事项,确定中标单位等。
第四条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及监察室、国资处、财务处、工会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基建处负责人任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
招投标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制作招标文件、自制或委托他人做控制价,组织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议;与中标单位办理签订合同、协议等手续;检查监督招标项目的落实情况等.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应当进入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校内招标。
主要程序是:(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办理报名手续;(五)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预审并选定投标人;(六)发放有关招标资料,举行招标答疑会并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七)设有标底的,编制招标标底;(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接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十)举行开标会议;(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政大发[2004]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政府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一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八)宣布评标结果;(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过程必须“严格程序、严密细节、严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方式。
(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名单,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建设⼯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招标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章招标第四条设备招标采⽤的⽅式:(⼀)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资格;(⼆)有组织建设⼯程设备供应⼯作的经验;(三)对国家和地区⼤中型基建、技改项⽬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级资质;(四)具有编制招标⽂件和标底的能⼒;(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
(六)建设⼯程项⽬单位⾃⾏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招标。
第六条建设⼯程设备招标程序:(⼀)建设⼯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续;(⼆)招标单位编制招标⽂件;(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四)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五)发放招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件疑问;(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确定标底;(九)开标,⼀般采⽤公开⽅式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招标需要有招标⽂件。
招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及规定,为了规范校内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二招标第五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内部项目招标的资金范围是工程项目:基建项目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货物项目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第六条学校凡是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向教育局申报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批复同意由单位采购进行采购的前提下,才由学校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方式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据..根据项目资金的多少选择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内容..第九条必须明确投标公示期和截止日期,时间长短以招投标法的规定为据..三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响应招投标文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损害他人的利益..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开标应当在确定的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十五条开标时,单位必须派驻相关的监督部门参与全程监督..第十六条评委由校领导小组抽取或者聘请相关专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必须参与监管的人员必须全程监督..不得提前告知相关评委人选,而且组成单数评委会..第十七条学校应由相关部门组成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公正性,合法性等进行督导检查,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完成以后,应当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十八条满足招标文件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必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招标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汇报相关招标程序和结果..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让或者肢解以后转让他人..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所有参与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中标,则按相关规定,中标无效..第二十三条其他参与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相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使用如有不适应或者有违相关规定的,则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附1:黄石四中校内招投标基本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黄石四中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在进行招投标时,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相关部门或处室提出需要实施的项目(项目资金多少需进行校内招投标,在相关条款中已规定)..2、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作出项目方案及预算..3、该项目由分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4、讨论通过的项目向教育局申报该项目及资金..5、教育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后,在校内公示,学校需要进行校内招投标的项目资金范围是(1)基建项目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维修项目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需购买的货物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4)其他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6、公示期满,学校对项目做出招投标文件,其内容包括:(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时,需携带招标文件要求所需的资质、资信等相关资料..7、学校领导小组依据项目内容要求,审核投标人资料,符合资质、资信要求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8、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抽取或者外聘专家评委,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定,并推荐确定中标单位(人)..9、由学校对中标单位(人)进行公示..10、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与中标单位(人)签订项目合同..。
XXXX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XXXX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必须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入政府交易中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现行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实行学校自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由规划基建处推荐项目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三)符合第六条规模标准,可以由学校设计院、监理公司、检测中心等下属企业进行的项目。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由规划基建处推荐,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范围,但在时间上来不及招标的特殊项目,由规划基建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开展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凡符合招标、采购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外,其余达到下列标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院内公开招标、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万元)。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对某些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或特殊工程,可采用由校产后勤处预审并经审计科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按增减工程量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最终结算以审计后的工程价下浮3~5%为准.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校产后勤处、计财处、设备处、审计科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学院招标投标项目主要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为主,适当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预算(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发布,需提前7日在校园网公示。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4家。
招标前期信息发布、文件制作分别由校产后勤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可采用事先编制标底,参照标底评标的方法,标底的确定由审计部门负责制作。
也可采用合理底价的评标方法,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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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指校园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改、翻修和维护等项目。
基建工程招标包括基建工程相关的施工、服务及货物等招标项目。
服务项目为学校各类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
货物项目为与工程建设有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理由、采取任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资产、基建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
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实践教学中心、监察处、审计处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针、政策和原则。
(二)负责公开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计划、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确认中标结果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招标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实施。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
(三)组织拟定并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对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五)组织并实施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
(六)对按照规定应纳入建筑市场招标的事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七)建立建设项目投标人信息库和信誉档案。
(八)向招标工作小组汇报招投标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
(九)配合做好招标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十)负责招投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存档。
(十一)完成招标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标围及式
第六条格执行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等文件规定。
建设规模及施工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规定要在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基建工程建设规模及合同估算价在公开招标规定限额标准以下、按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复的采购式,由学校委托具有工程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校委托具有工程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总承包围的暂估价形式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招标,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学校委派招标人代表参
与评标,其招标活动应接受学校和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条特殊项目招标式。
根据国务院和地政府规定,以下情况可不进行招标。
项目发生时,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通过谈判签订建设项目合同。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国务院令613号)。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国务院令613号)。
(三)已通过招标式选定的特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国务院令613号)。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务院令613号)。
(五)涉及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六)抢险救灾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八)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九)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十)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国务院令613号)。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在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确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应具备招标代理资质。
(二)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学校各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容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招标文件讨论会。
2.学校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学校各相关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招标文件确定后由招标代理单位报省大办审核备案。
(三)发布公告: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依法在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
(四)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向相关部门征询或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全面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五)组织由3人以上的小组对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服务咨询机构进行考察。
(六)招标代理单位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招标代理单位及有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踏勘、答疑。
(八)投标: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应当拒收。
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九)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十)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代理单位整理、归档招标资料档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建筑市场招标之外的项目,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投标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学校、总承包单位双共同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学校会审商定,经学校盖章后能生效。
(三)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合同中的暂估价确定。
(四)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学校1人,总承包单位1人,其余专家由学校纪检监督部门从政府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标结果报学校认可盖章后生效,中标样品的规格、色调和档次由学校确定并封存,招投标资料汇总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列席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会议,并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禁止招标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好处。
如有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