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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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日志记载及保管规定 编号:EOM-02 修改 0 生效日期:2008.08.03

6.7 其它重要事项。

7燃润料的耗存量不得使用估计数字或定额数字,航行中由二管轮负责计算并记载从昨日正午至今日正午的燃润料耗存量;停泊中除仍需每日一次计算记载燃料耗存量外,其余各项可在离港、移泊等适当时机统计并填写。

8主、付机的使用时间分别由大、二管轮每天进行统计和记载;其它在轮机日志内有要求的设备的使用时间在每单航次结束后由各主管轮机员统计和记载。

9航行中,轮机长须每日认真查阅本日志的记载情况。对于记载栏内一昼夜的燃润料耗存量、航行时间、航速、主机平均转数和付机运转时间等的记载进行核对并签署。

10 航行中,二管轮负责将每日驾驶台的正午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填入轮机日志。

11 航行中,轮机长应根据推进器速率及航行速率求出推进器差失率的百分比,并填入轮机部正午报告中,其公式是:

推进器速率-航行实际速率

差失率= --------------------------- X100%

推 进 器 速 率

12 公司机务主管有责任对轮机日志进行审阅并签证。

13 轮机日志应至少在船保存二年,二年后送公司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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