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历程(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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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历程
1、起步阶段(1979~1993年)
与改革开放同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1983年颁布和实施《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给予保障和规范。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外商金融机构投资,于1985年国务院颁布《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在此基础上,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共有76家,平均每年设立5家,资产总额为89亿美元。

华股财经2009年08月24日13:53:57来源:东方财富网
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1979年,批准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

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

2、市场化、国际化阶段(1994~1996年)
1994年,国务院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1994年汇率与外汇体制改革为标志,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市场化、国际化阶段。

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建立新的外汇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的开放程度。

3、亚洲金融危机后的调整期和WTO准备阶段(1997~2001年)
2001年底,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经济发展普遍减速,国际投资和资本流动缓慢,外资进入中国的步伐放缓。

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步伐加快,国内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而开始了艰苦的制度和准备工作。

4、履行加入WTO承诺、加速开放阶段(2002年至今)
2003年,中国银监会再次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于2004年8月公布。

2006年11月38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QFII制度2002年开始试点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对于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引导市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

目前,已有172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145家QFII累计获批272.63亿美元额度,累计净汇入资金1254亿元,QFII账户资产合计约2713亿元,持股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1.1%。

目前,我国经济保持良好增长,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断完善,QFII制度面临良好发展机遇。

近期,QFII 审批速度明显加快,去年12月以来已批准51家QFII和56.23亿美元投资额度。

但是,QFII总体规模仍然较小,同时现有QFII法规实施已接近六年,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背景下,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近期,证监会多次与相关部门和境外机构等座谈,在对原有《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的基础上,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制定了《规定》,简化审批程序,降低QFII资格要求,放宽开立证券账户限制,扩大投资范围,增加投资运作便利,完善对QFII运作的监管制度,确保风险可控。

201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相比以前主要对外资的政策措施有以下的改进:
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其中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体现了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的政策导向;
二是增加运作便利,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
三是扩大投资范围,在已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四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按照加入WTO谈判时的承诺,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了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对外开放。

目前,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已经进入加速阶段,正在按照承诺实施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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