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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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定义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凭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制度。
二、管理规定和操作要求
(一)台账开设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2.符合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要求的,海关按备案料件金额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
(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账设立手续。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3.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开设保证金台账,签发《银行
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
4.经营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
案手续。
(二)台账变更
1.当加工贸易合同发生变更时,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2.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交经
营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台账变更手续。
3.经营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手续。银行审核有个资料后,根据情况签发《银
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如涉及增加台账保证金的,企业应予以补交,但合同变更后减少的台账保证金暂不退换,待合同结案后予以退还。
4.经营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手
续。
(三)台账核销
1.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核销申请。
2.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核销结案的,主管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交由
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台账核销手续。
3.银行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办理台账核销手续,签发《银行保证
金台账变更通知单》。
需办理台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的,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批准转内销的,海关通知银行将保证金转为税款,并由企业支付缓税利息。
4.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
续。
(四)保证金台账的分类管理
海关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按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管理。如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企业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1.以下情况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1)经营企业从事非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海关评定适用A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
(2)经营企业从事非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②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的;
③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
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
(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4)对金额在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金额以海关核定为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类或B类企业经营,进口料件无论是否涉及限制类商品,均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5)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的78种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2.保证金台账“空转”
保证金台账“空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1)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B类的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定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或允许类商品均适用保证金台账“空转”的运作方式;
(2)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东部地区的,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B类的企业,加工允许类商品的。
3.保证金台账“实转”
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设立保证金台账时,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值或50%的保证金或由中国银行出具保函,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单退还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或核销保函,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以下情况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1)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东部地区的A(包括AA)类和B类涉及限制类商品备案;
(2)“C”类企业,不论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的商品,不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实行“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