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进入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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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进入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此为《慈善法(草案)》三读。《慈善法(草案)》三读将信托公司再次纳入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
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立法过程一波三折。20XX年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0XX年1月11日,《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此次修改,将信托公司排除在外。3月9日的三读,信托公司重返慈善受托人范围。
对于信托公司再次纳入慈善信托受托人之列,多位信托业人士坦言“是好事”。信托作为一种架构,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主体,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特点,将信托纳入慈善事业发展中,将会使得慈善体系更加健全。按照《慈善法(草案)》,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中建投信托研发部总经理王苗军告诉财新记者,目前信托在中国运用尚不广泛,主要是信托公司层面在操作。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方面,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等,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有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将一定资金沉淀量的慈善款项交由信托公司运作、管理,更加专业,风险相对也较小。
不过,也有社会人士质疑,信托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从事慈善信托,是否和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有冲突,专业性方面是否不如慈善组织专业?
对此,王苗军指出,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目的并不是赚钱,也不会将慈善信托作为业务来源之一。过往实践看,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项目中的报酬率为1%,部分甚至不收取信托报酬。据了解,部分慈善组织如基金会在从事慈善活动中成本在3%左右。“即使收费,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项目成本环节也有优势。”
针对专业性问题,王苗军表示,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专门的慈善组织来开展慈善活动。信托公司聘请慈善组织的过程,也是一个主动选择的过程,会从专
业性方面择优选择。
实际上,20XX年出台的《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早有规定,不过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并不充分。公益信托指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救助残疾人等而设立的信托。《信托法》要求,设立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某信托公司人士坦言,公益信托实际执行层面,涉及不同行政机构的协调,信托公司设立项目,除银监会层面外,还要向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申请批准,但流程审批机制并不顺畅,这导致公益信托发展缓慢。
《慈善法(草案)》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开展公益信托而言,这是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