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版课件 第4章 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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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依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原则,死者是不再享有权利 能力,自然也无从再享有人格权。 但若发生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隐私、名誉、 肖像、姓名等)时,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 的人格利益。 需定性的3个问题: 1.侵权的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2.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3.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 的。
例: 甲有一子乙12岁,甲要出国学习1年,遂委托 其妹丙(乙的姑妈)照看乙一年。甲丙二 人约定:由甲每月支付给丙监护费2000元; 若出现乙侵权,甲、丙2:8的比例分担赔偿 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去 医药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 费用请求权? A.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 B.向甲丙任何一人主张1万元。 C.向甲主张1万元,尔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 D.向丙主张1万元,尔后丙向甲主张2000元。
一、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能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种类
表面:年龄
实质:智力发育程度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 2.精神正常 3.16—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例外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件: 1.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的关系
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生瑕疵 2.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①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 行为能力而无效。Eg:一周岁孩童接受叔父 赠送的别墅一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 单民事生活行为一般有效EG:9周岁孩童买3 元雪糕。
2.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P70
①权利: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 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 人主张债务。 ②诉讼地位: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可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或原告参加诉讼。 ③法律责任:代管人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 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变更财产代管人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依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撤销 其监护资格。
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监护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的责任分担——有先后之分,而 不是平行的 ①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 ②唯有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 共同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 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 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药费8万 元。经查: 题A: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题B: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题C: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8万元赔偿金?
第四章 自然人Natural Person
一、自然人概念
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一)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点:1.平等性All citizens are equal as
regards their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rt10,GPCL)
2.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
时间(依次):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生证明③ 其他有关证明
例如: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母亲记得是5月28日生下张 明;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 生证明上记载是5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记载是 5月31日。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

甲乙成立共同侵权,丙可要求甲乙承担连 带责任;其在甲的责任可有父母垫付,垫 付后将来可向甲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 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 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 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2.宣告死亡
三个例外: 1.胎儿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3.特殊权利能力
1.胎儿: 例: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 时,未留有遗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问 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原 则上应分为4份,即乙丙丁各一份,预留一份给胎 儿。 此处胎儿出生应为活体 1.胎儿为活体:预留份是胎儿的,有其母乙监护保 管。 2.胎儿是死体:预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处理, 即以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 这一原预留份。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转 为该胎儿的遗产。被继承人为婴儿,其母乙为继 承人。
甲的祖父母
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依《民通意见》第18条,此时由变更前后 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例:甲现年12岁,父母新亡,其父所在工厂 制定甲的祖父乙为监护人,后乙与甲的外 祖父母丙丁协议由后者担任监护人。第二 天,甲打伤小朋友戊,致医疗费1万元,问, 谁来承担责任?

乙丙丁
18周岁上下的变通
例如: 依《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里遗嘱无效,此处遗 嘱系典型的单方行为。 不应将《合同法》第47条无限扩大,认定 是效力待定。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概念
Guardianship
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 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
二、监护人的设立
(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Minor’s guardians 法定监护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指定监护人: 1.有关组织指定——①自愿②需经过未成年人父母单 位同意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 2.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必经程序,否则,法 院不予受理。另外,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A:乙一人财产足矣 B:乙一人的财产可赔偿大部分(保留必要的 个人生活资料),甲可承担小部分(次要) 责任 C:乙一人的财产仅可赔小部分或不赔(考虑 保留必要的个人生活资料),甲承担主要 责任。
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1.原则上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 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 依约向受托人追偿。—— 3.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的,由 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负有连带赔偿责 任。
依《民通意见》第161条,一下两种特殊情形 变通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 1.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①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②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
2.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 ①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②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③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Domicile
一、住所与居所概念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居所:是自然人以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 然人经常居住的处所。 自然人的住所即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 and Death
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第22条,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可 以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 行,此时成立委托监护。 其他监护——其他自然人(组织)担任监护 人 1.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 条件:①亲属、朋友自愿 ②征得有关组织同意 2.有关组织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Mentally ill person’s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Eg:童飞乃是一著名童星,收入颇丰,其父童 安格欲从其收入中拿出一万元,资助生活 困难的弟弟童安(童飞叔父)问:可否?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①纯获利行为有效 ②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 ③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效力待定 ④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行 为 解释:依《民通意见》58条第2款,是无效,但依 《合同法》47条属效力待定,新法优于旧法,应 理解为在一般合同行为领域,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单方行为,仍应适用《民 法通则》第58条第2款,属无效。
3.特殊权利能力 对于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适应特别法 Eg:自然人的结婚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始于 16周岁。
例:小武今年15周岁,某天完成了3个行为, ①到商场买了一枚钻戒 ②与晓月结婚 ③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
1.效力待定 2.无效 3.无效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例: 甲(生于1982年10月3日)、乙(生于1983 年9月6日)于2000年10月5日合谋打伤了丙, 花去医疗费5万元。2001年11月,法院审理 此案。经查,甲无固定工作,整日游手好 闲,其父母收入颇丰;乙已于2001年9月10 日参加工作,收入稳定,问对于丙的医疗 费偿还这一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C

因未交待丙在监护过程中有过错,所以不 能推定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依《民通意见》第159条,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 的人承担责任。 1.顺序在前 2.且有监护能力 例: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意外死亡,5月9日 甲打伤乙,致乙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查,甲的祖 父母有财产10万元,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 的成年兄长丙有个人财产20万元。问:谁来承担5 万元的赔偿责任?
C
有权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无先后顺序 “不告不理”
(三)宣告失踪的效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近亲属及亲友均可,且无先后顺序、无人数限制, 若有争议,由法院指定——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 产的原则 以下两种人不能担当财产代管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不利于失踪人财产
guardians
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 近亲属(不能推诿) 2.有关组织担任——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 人丧失监护能力 3.指定监护——①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 委会、村委会从近亲属中指定②法院指定 注意: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 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队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 可能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如 有精神病人有识别力的,还应征求意见。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 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 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法院宣告——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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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计算起始: 1.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从失踪人下 落不明的次日) 2.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 3.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例:阿炳2000年8月1日乘船轮渡时不幸翻船 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见人,死不见 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告失踪,问最早应 在哪一天? A.2002年8月1日 B.2002年7月31日 C.2002年8月2日 D.200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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