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琴经济法概论第4章__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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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事项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 行为,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即侵权行为不得代 理;
2、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
婚、离婚、遗嘱等均不得代理; 4、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
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 为,不得代理。
代理制度
2)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和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代理制度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关系原则上也终止,但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 效: 1.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时代 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 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 的。
目录
学习目标 4.1法人制度 4.2代理制度 4.3诉讼时效制度 应知应会的知识 课堂实训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对经济活动中经常 出现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一个 全面的了解,进而对“法人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行使及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等问题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并能运 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 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1法人制度
4.1.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4.1.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1法人制度
4.1.3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 等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 地位的企业。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 其重要的法律特征。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 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 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 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认定国家机 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 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确认。
案例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 C 、D三人前往。 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 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 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 、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 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 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
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
案例
【答案】ABC
新闻视频链接
4.2代理制度
4.2.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 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法 律特征: (1)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2)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人制度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 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 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 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 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 (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 会)。
4.1法人制度
4.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法人通过自己的 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力。
4.1.5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 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制度
•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 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 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 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 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事业单位法人是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代理制度
4.2代理制度
4.2.2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1)代理权的产生 (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无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因 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的惟一条件是取得监护人的资格。 (二)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三)指定代理权的取得 由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
代理制度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代理指 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 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制度
4.2.3代理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 自转委托。 3)禁止滥用代理权。 4)不得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 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 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