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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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
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持证准用”制度。
为保证“持证准用”和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按出让公告的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之前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按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当年建设用地指标最低保护价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取得方式及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缴纳方式
按出让公告的要求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购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竞得人向农交所缴纳。
三、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相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即出让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面积要求
竞得人必须提交不少于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三)提交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权利人及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主体
独立竞买的竞得人: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必须提交其自身或与其同属同一股东全资持股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持有其股份的股东作为权利人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联合竞买的竞得人: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必须提交竞买联合体中任一成员作为权利人或竞买联合体成立的新公司作为权利人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竞买联合体中任一成员或竞买联合体成立的新公司缴纳。
(四)办理流程
竞得人按前述规定向农交所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原件)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由农交所出具书面确认函。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持确认函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其余区(市)县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持确认函到宗地所在地的区(市)县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
四、未按规定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违约责任
竞得人未按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或已提交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已缴纳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对应的面积小于出让公告要求的面积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且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三年内在成都地区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资格。
五、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对本《须知》具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