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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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单位负责人)为粉饰公司的业绩,授意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取虚提返利、推迟财务费用列账等手段,虚增利润3000多万元,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事发后,该公司的董事长能否以“会计工作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自己不懂会计“为由推脱责任?

答,单位负责人不能推脱责任。因为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010年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董事长授意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2011年3月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甲企业的董事长认为,甲企业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局无权对甲公司进行检查。

1、结合本案例讨论财政部门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2、结合本案例讨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3、结合本案例讨论甲公司董事长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案提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受到中国法律包括《会计法》的约束。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展开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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