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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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文书式样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样本和说明
附件1: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样本和说明
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是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记录的文书。
1、检查类型:根据实际检查类型,在相应的□上划√;其他检查类型可在空白处填写。
2、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且应当分别签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完毕后,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有关主管人员签字;拒绝签名或者单位对检查情况有异议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
3、检查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0XX年3月1日)。
4、“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情况”栏内应当填写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合格。
5、“建筑物使用性质情况”栏内填写耐火等级和检查时场所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变更使用性质。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情况”栏和“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栏内监督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方式,栏内应填写检查或抽查项目(名称)的部位、数量以及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填写具体问题。
7、“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栏内应当填写持有上岗证、具有上岗资格的人数以及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按规程作业等情况;无消防控制室的应填写“无消防控制室”。
8、“消防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栏内应当填写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其他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9、“责令立即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情况”栏:在划线处填写具体项号,同时在相应行为前的□处打√。
11、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法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是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受理人员、核查处理情况和告知情况”栏要求具体办案人员签名。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2、“举报投诉形式”栏内根据实际在“来电、来信、来访”栏的相应空格处打√;如果是其他形式,在“其他”栏内要记明具体形式。
3、此记录使用后要统一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是指核查后情况属实,执法程序要继续的,复制一份附卷。
4、“核查处理”栏应填写何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对核查结果的处理情况。
5、单位领导同意受理、并指定承办人的意见可以签署在受理人员栏及右侧空白处。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是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同意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以及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单位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法律文书。
1、本文书由正本和存根构成。正本一式两份,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填写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3、如不同意的,应在文书中注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被检查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法立即改正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1、本文书由正本和存根构成。正本一式两份,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
2、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被检查单位存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且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被判断为重大火灾隐患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1、本文书由正本和存根构成。正本一式两份,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
2、公安消防机构确认被检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及时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