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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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5日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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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厦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划拨用地和租赁用地第五章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确定。
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地价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计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四条基准地价修正值用于指导土地出让的最低价。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土地,按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特定时点为估价期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厦府-2015-322号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6-厦府-2015-3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fa35c0ee06eff9aff80736.png)
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
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
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2023年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da84a71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58.png)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厦门市停车问题分析及改善方向研究
![厦门市停车问题分析及改善方向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d4ac627336c1eb91a375d9b.png)
共停车位的目标;2017年3月厦门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做
好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就做
好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工作做了具体指导。
与此同时,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也逐渐增大,利用道路
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方式,多渠道策划公共
停车设施项目。可见,大家都很关注城市停车问题,但城市停
■试验研究
2018 年
厦门市停车问题分析及改善方向研究
化海敏 (厦门市交通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2)
摘 要 私家车进入老百姓家庭越来越普遍,部分家庭甚至拥有两部以上。 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停车问题,近几年逐 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厦门市停车现状分析,研究查找城市停车问题的主要原因,并通过对住宅区内与住宅区 外停车数据的调查,提出城市停车未来解决的方向为居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的停车问题的改善,并对此提出相应的策 略。
指满足车辆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按照住宅 足以有较强的停车服务吸引力,导致车位利用率低;部分停
区内外来划分,基本车位可指住宅区内停车位,出行车位为 车场缺失停车诱导标识,市民对停车位分布不清楚,导致有
住宅区外停车位。
的停车场拥挤不堪,有的停车场闲置,形成鲜明对比。
· 22 ·
第 5 期(总第 205 期)
时间更长、空间更大。
区外停车设施供应率已达128%(见图1)。
随着城市停车问题逐渐被人们重视,厦门市出台相关政 策,重视停车场的建设及管理。2015年11月发布的《厦门市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对建设项目配建标准进行了 调整;2016年5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
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确保全市新增4000以上路外公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6ca6f8c1856a561252d36fac.png)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
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厦发改价格[2016]68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2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厦发改价格〔2016〕689号)
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第九条规定,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对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下简称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等停车场所停车收费进行分类管理,现制定停车场及道路停车分类办法如下:
第一条我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情况及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
厦门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规范
![厦门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0a5b9e66529647d2628521f.png)
标准文档第四部分路内停车泊位厦门市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编制小组厦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之四路内停车泊位第四部分路内停车泊位1 总则1.1 内容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适用于厦门市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J 37-19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DGJ 32/TC02-2005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2 一般规定2.1 一般要求(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厦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之四路内停车泊位(3)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5)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6)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2009的规定执行。
(7)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8)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15c475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4d.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厦府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制定的《厦门市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7日厦门市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市建设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厦委〔2017〕14号),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已列入省、市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落实2017年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55号)要求,现制定我市2017年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以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任务为目标,结合我市交通疏解工作,建设一批公共停车设施,确保全市2017年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4000个以上,重点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医院、产业园区、大型商业设施、街镇村居、旅游景点等交通拥堵区域的停车难问题。
二、工作内容按照“五个一批”建设计划,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一)确保年内完成“投用一批”项目35个,具体分布是:1.市级项目8个,新增停车泊位4087个,主要为市级建设项目或市属国有企业建设的项目。
其中市政集团建设项目3个,新增停车泊位1360个;市土总利用收储用地建设地面公共停车场4个,新增停车泊位427个;厦门大学演武操场地下停车场,新增停车泊位2300个。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https://img.taocdn.com/s3/m/c6b3e1c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0.png)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是对厦门市建设项目中停车设施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厦门市停车设施的配套水平,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促进城市交通发展。
首先,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明确了停车设施配建的基本原则。
标准要求,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功能和规模,合理规划和配建停车位,以满足市民和企业停车需求。
此外,标准还要求停车设施的配建应与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相配合,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率。
其次,该标准具体规定了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指标。
标准要求,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的规模和功能,配备相应数量和类型的停车位。
例如,住宅区应根据居民人口配备适当数量的停车位;商业中心和办公楼应根据投入使用的面积比例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标准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比,以及地下、地上和立体停车位的比例要求,为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此外,该标准还强调了对停车设施的品质和服务要求。
标准要求,停车设施应具备良好的交通组织设计,确保车辆进出的畅通和安全。
停车设施应设置标识和指示牌,便于驾驶员辨认和引导。
停车位的大小和布局应合理,方便车辆停放和驾驶员出入。
停车设施的环境应卫生整洁,并配备供市民休息的设施,提供良好的停车体验。
此外,该标准还对停车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提出了要求。
标准要求,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应有专门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负责停车位的监督、维护和收费等工作。
停车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停车位的合理使用和公平收费。
标准还规定了停车设施管理和运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分配停车位的原则和程序。
综上所述,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0版明确了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该标准的制定对缓解厦门市停车难问题,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促进城市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状况的变化,该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7cb30dbae518964bce847c4d.png)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
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7bc53450722192e4436f60b.png)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c0cc4a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65.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厦府[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而停车场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总量不足、布局不平衡,管理不专业、不到位,导致停车供需矛盾日渐突出,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城市的发展。
切实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提升规划、统筹建设、科技支撑、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生产生活为目的,把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和谐城市、建设美丽家园等城市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切实加快停车场建设(一)尽快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国土房产、价格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遵循布局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完善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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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厦府 322号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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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当城市综合体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应充分考虑停车资源共享机制,除住宅建筑外,综合体各单项功能建筑配建停车位可按照不高于20%折减,并累加后确定综合体停车配建总规模。
第十三条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广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旅游风景区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本标准有关指标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血站、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
第十五条小学、幼儿园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条件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应设置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按需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第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驾乘机动车的残疾人使用,并在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原则上每100个车位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
第十九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 个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1:停车政策分区图
注:外围乡镇建设项目按三类区域执行。
厦门停车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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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Z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500*-201*机械式停车库技术管理导则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technology managementguideline201*-**-**发布201*-**-实施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前言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计划的通知》(厦建总[2015]9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导则共分为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停车设备;5设计要求;6停车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8施工与验收;9运行与维护管理及附录。
本导则由厦门市建设局批准并归口管理。
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厦门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5楼,邮政编码:361004)和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厦门分院(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223#翔辉大厦,邮政编码:36101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本导则主编单位:福建省闽地建筑设计院本导则参编单位:厦门市政设计院福建联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深圳怡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中科利亨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黄维马健飙刘火炼何源泉2方大雄王淼华王瑞贞陈美玲张敏温荣强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3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一般规定 (6)4 停车设备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停车设备的分类及其特点 (10)4.3 设备选型 (10)5 设计要求 (18)5.1 一般规定 (10)5.2 城市管理 (10)5.3 建筑与消防 (10)5.4 结构设计 (24)6 停车设备的安全措施 (25)6.1 安全设备的要求 (25)6.2 报警装置 (25)6.3 保护装置 (25)6.4 警示装置和引导标示 (26)6.5 噪声控制 (27)7 建筑设备 (28)7.1 电气与智能化 (28)47.2 通风排烟与空调 (30)7.3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31)8 施工与验收 (33)8.1 一般规定 (33)8.2 施工安装技术 (34)8.3 质量标准与验收 (28)9 运行与维护管理 (41)9.1 一般规定 (41)9.2 使用安全管理 (41)9.3 使用登记和变更 (44)9.4 维护保养和检查 (45)附录A 典型停车设备的标准图集 (48)附录B 智能化多出入口机械停车设备 (58)本导则用词说明 (63)引用标准名录 (64)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3)3 General Requirement (6)4 Parking Equipment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arking Equipment (10)4.3 Equipment Selection (14)5 Design Requirement (18)5.1 General Requirement (18)5.2 City Management (18)5.3 Building and Fire Protection (20)5.4Structure Design (24)6 Safety Precautions of Parking Equipment (25)6.1 Requirement of Safety Equipment (25)6.2 Alarm Device (25)6.3 Safety Device (25)6.4 Warning Devide and Guide Device (26)6.5 Noise Control (27)7 Building Equipment (28)7.1 Electrical System and Intelligent (28)7.2 Ventilation, Smoke Evacu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30)7.3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and Fire-protection Service (31)8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33)68.1 General Requirement (33)8.2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Technology (34)8.3 Quality Standard and Acceptance (38)9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41)9.1 General Requirement (41)9.2 Use Safety Management (41)9.3 R egistration and Alteration (44)9.4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45)Appendix A The Standard Collective Drawings ofTypical Parking Equipment (48)Appendix B The Parking Equipment forIntelligent Multiple passageway (5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63)Lists of Quoted Standards (64)71 总则1.0.1 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机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规范机械停车库的规划、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保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安全,节能环保,实现安全可靠的停车设备运行,特制定本导则。
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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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停车棚建设标准1. 建设规模厦门市停车棚建设应依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合理规划,根据不同区域和场所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
一般来说,停车棚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公共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住宅小区: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商业场所: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交通枢纽:每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每栋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停车位。
2. 建设用地停车棚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尽量利用现有停车场、空地、公共绿地等空闲用地,减少对城市环境的破坏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3. 建筑标准停车棚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注重建筑美学和城市景观的协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4. 停车设备停车棚内应设置相应的停车设备,包括停车位、停车架、停车锁等。
停车设备的类型、数量和布置应根据使用需求和安全要求进行设计,满足不同类型车辆的停放要求。
同时,应选用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的停车设备。
5. 交通安全设施停车棚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确保交通安全。
出入口处可设置智能化门禁系统,实现车辆进出自动化管理。
同时,停车棚内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安全。
6. 环保和节能停车棚建设应注重环保和节能方面的考虑。
首先,应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其次,应选用低噪音、低能耗的设备和管理系统,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外,还应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尽量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7. 管理和维护停车棚建设完成后,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维护制度,确保停车棚的正常运营和使用效果。
具体包括: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对停车棚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停车棚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https://img.taocdn.com/s3/m/a99f6f60f90f76c661371ad8.png)
附件1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泊位。
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指标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且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的标准。
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租赁房及公共租赁房配建指标为指导指标,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除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一半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项目外,一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第九条除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外,对一半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200米范围内的,一、二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分别按配建指标表的60%-80%、80%-100%执行;位于200-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分别按配建指标表的70%-90%、90%-110%执行。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ca75218daef8941ea76e05e2.png)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厦门市地方标准2020
![厦门市地方标准2020](https://img.taocdn.com/s3/m/d173ef18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c.png)
厦门市地方标准2020一、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规范建设项目停车设施的配建,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1 建设项目分类建设项目根据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等分为住宅类、办公类、商业类、公共服务类、文化体育类、医疗卫生类、教育类和其他类等8类。
1.2 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建设项目应按照停车需求预测结果,以“一基本车位”为基本配建单位,计算各类用地应配建的停车设施车位数量及停车设施类型。
二、道路交通标线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提高道路交通标线的辨识度和指引性,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标线分类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2.2 道路交通标线设置原则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a)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 结合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确保安全、便捷、经济、合理;c) 便于行驶和识别,提高道路通行效率;d) 与其他交通设施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体系。
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3.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类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分为以下几类: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护栏、标线、道口标志等。
3.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结合道路实际情况,确保安全、便捷、经济、合理;(3) 与其他交通设施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4) 注重环保和节能;(5) 便于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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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发表日期:2016-01-14 [字体显示:大中小] 点击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照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
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
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
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外口公寓配建指标参照保障性租赁房执行。
第八条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新建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第九条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3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第十条住宅、办公、文体场所、医院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下表所示的对外开放停车泊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