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发表日期:2016-01-14 [字体显示:大中小] 点击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照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
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
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
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外口公寓配建指标参照保障性租赁房执行。
第八条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新建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第九条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3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第十条住宅、办公、文体场所、医院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下表所示的对外开放停车泊位比例。